丁青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23-05-10 14:56:27

借钱,借钱,借钱

必须要有“欠条”


案情回顾


     2011年8月18日,被告次某从原告阿某处借走10 000元,约定2012年7月1日前偿还完毕,且没有留下任何字据。但被告次某至今未支付一分钱。因为原告阿某是僧人,无特定经济收入,原告阿某多次上门催款,但被告次某均以过几天就还甚至说没钱来推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厚德尚法

公平正义

直击调解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之后发现被告确实借过原告的钱,只因原告没有债权凭证,被告也不予承认该债务。法官经过以案说法,以情动人,以理服人的劝说之下被告次某承认借款的事实。原告阿某也对被告次某的处境表示理解,遂宽限了还款期限。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大大缩短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节约了诉讼成本,双方当事人向承办法官表示感谢。案结事了的同时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丁、青


案件启示—

          日常生活中,谁都有缺钱用的时候。当你向别人借钱或者你借别人钱的时候,借条就是你最为重要的债权凭证。老话说得好空口无凭,落字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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