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

2023-05-10 14:56:27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的规定。


一、合同生效时间的确定,一般也是借款利息起算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是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而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是对合同的法律价值判断。合同成立要件体现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自主权,合同是否成立,只能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判断,不应夹杂着国家对合同的态度。合同生效要件体现的则是国家干预原则,由国家对合同的约束力予以干预。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那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自然不能取得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要物性合同,这种合同的成立方式必须同时具备诺成与交付标的物两个要件。它不是在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而是自贷款人提供的贷款被借款人接受时成立。因此,协议达成后,贷款提供前,贷款人可以将允诺撤回,。


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合同成立

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成立诺成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可以约定,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借款合同。此时,该合同无须贷款人提供贷款即可有效成立。


四、对于未生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区分情形

合同未生效不是终局的状态,而是中间的、过渡的形式,会继续发展变化,演变的结果情况可能有:

第一种情况,未生效的合同具备有效要件,但不具备生效要件。此类合同已经具有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拘束力,只是尚无履行的效力。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尚未成就场合,附始期的合同在始期尚未届至场合,均属此类。

第二种情况,未生效的合同在某个阶段具备了生效要件,转化为合同生效,发生了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进入履行的过程。

第三种情况,未生效的合同在某个阶段出现并存在了无效的原因,成为确定无效的合同。

第四种情况,未生效的合同一直没有具备生效要件,也没有出现无效的原因。


第一种情形可能发展到第二种情形,也可能发展到第三种情形。

第二种情形由履行和违约责任制度解决。

第三种情形由无效和缔约过失责任甚至罚没制度管辖。

第四种情形的后果,如果当事人一方明确告知对方不再遵守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即使合同届时具备生效要件,也不履行合同,那么在对方当事人没有依法促成合同生效的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成立,有过错的一方向对方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五、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没有履行将所借款项交付借款人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中“合同解除”的概念是指:当有效合同具备解除条件时,基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因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或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未履行的部分不必继续履行,既已履行的部分依具体情况进行清算的制度,它是合同特有的终止原因。

而因履行发生于合同生效之后,故可推出立法者意在表明合同解除只能适用于生效的合同。已经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还没发生效力,通常并不发生违约等问题,故无从提出解除。而且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并不发生当事人负担合同所生之给付义务,借款是否交付,应遵循自愿原则。



编辑:林璧

作者:高华萍、范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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