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5000,结果被骗了一套房!” :小心“套路贷”骗局!

2023-05-18 23:00:13

导读:近年来,各类“信用贷”“小额贷”渐趋流行。有短期资金需求,只要联系一家民间放贷机构,支付比银行高一点的利息,就可以轻松取得借款。


但一些专门打着短期借贷幌子、以谋取借款人资产为真实目的的“套路贷”组织却能在不知不觉中让人倾家荡产。


江苏无锡警方提示,民间借贷尤须谨慎,小心落入骗局。


本文来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ID::王珏玢)、南方都市报(商西)、央视新闻



“套路贷”案件屡见不鲜

被害人往往倾家荡产


据梳理,近两年来,上海、江苏、浙江、重庆等多地都出现“套路贷”案件。


这些案件中,受害者都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向放贷机构借过款,但通常在短短几个月内,债务就滚雪球般飞涨数十倍。有的借款人最初只借了几万元,最终被逼还数百万元;有的还款期临近找不到借款人,期限一过,却被野蛮催债,依据“违约协议”要求交出抵押的房产。



案件1:借贷5000元,房子被骗过户


2017年8月28日,,是比较典型的一例“套路贷”。


该案被害人之一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在诱骗下借了4万元



之后被告人“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



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款,余下3.5万元交了中介费,实际只拿到5000元


没想到,7个月后,被告人以上述16万元借款已“利滚利”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转而又让其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到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60万元将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马某。


在此期间,被告人瞿某先后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后杭某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收到房款后,杭某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还清欠款”。该房产后来被马某以182.5万元全款销售。


,,并处罚金26万元;判处作为中间人、,并处罚金12万至7万不等,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



案件2:借5万“滚”成572万,被言语威胁

欠款者搭进2套房


2015年4月,上海小伙儿寿某为了还信用卡欠款,找到了一家无抵押的小额贷款公司。



被害人寿某:

我说只要借5万就可以了,但是他们跟我说写条子要翻倍,然后就写了11万翻倍条,跟我说是他们的行规。


签了合同后,寿某当天确实收到11万元的转账,但贷款公司立刻就让他把现金从银行取了出来,并拿走了其中的6万,当做手续费和保证金。没多久,仍然无力偿还债务的寿某,在这家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的鼓动下,去另一家高利贷公司借钱。




被害人寿某:

他们直接带我去银行走了56万的账,写欠条也是写了56万,剩下的再七扣八扣的话,到手8万左右。 


  • 新债还旧债,同样招数让欠款滚雪球


经过所谓的平账和行规,寿某原本5万元的借款,变成了56万,利息也越滚越多,寿某不得已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找贷款公司,通过所谓的平账,加码借款金额,还抵押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到2016年8月,寿某的欠款数额已经达到572万元,但实际上他拿到手的现金,不到100万元。




被害人寿某:

威胁我个人,他知道我也不会怎么样,他们就开始威胁我父母,说什么老年人过马路小心,现在交通蛮乱的,言语上威胁我父母的人身安全。这种情况下也没法,只能按照他们说的去做。


  • 贷款公司“协助”过户,欠款者搭进两套房


随后,通过不断催债的第五家贷款公司的协助,寿某想办法将原本在父母和他自己三个人名下的房产,转到了自己单独名下,抵押给了这家贷款公司。


  • 躲避监控现金交易,制造假象防取证


5万元的借款弄到倾家荡产,寿某终于醒悟这是个骗局报了警,而警方在侦办此类案件中发现,这类诈骗从签订借款合同到一次又一次的借新债还旧债,每一个环节都是精心设计的圈套。


这是高利贷公司一个常用手段,就是写下虚高借条,让被害人签字后制造银行流水,利用被害人着急还款的特点,让他不停地找下家借款来还钱。


从银行调取的账户记录来看,贷款公司每一次放贷,都是当天放款让被害人拿出大部分现金,在没有任何视频监控的地方还给贷款公司,制造被害人确实取走那么多现金的假象。


警方表示,嫌疑人选择现金交易的方式其实就是为了让警方采集不到证据。办案民警说,这类案件表面上看,特别像民间借贷纠纷,犯罪手法隐藏较深,被害人往往深陷其中之后,才报警求助,给取证带来不小的难度。 


  • 威逼被害人移交房屋,已形成成熟模式


套路贷讨债人员为了强占房屋,不仅恶语相向,还雇佣社会闲杂人员,威逼被害人移交房屋。诈骗分子还会聘请法律人员,为他们出谋划策、制作合同陷阱、打追债官司。




揭秘:“套路贷”都有哪些套路?



警方总结,类似的“套路贷”通常有以下行骗特征。


  •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同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欺骗借款人签订不能按时还款时的“虚高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条款。


  •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


刻意造成借款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 三是制造违约陷阱。


当还款日期临近,借贷公司不主动提醒借款人,还常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为名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然后,公司就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滞纳金、手续费等,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借款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公司会再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与借款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警方提示,办理贷款应尽量选取有正规资质的金融机构,如采取民间借贷的方式,在签写借条及其他协议时一定要注意,避免签署不符合实际金额的借条和重要抵押品全权委托等协议。如发现遭遇“套路贷”组织,首先要沉着冷静,避免因一时冲动直接与对方产生暴力对抗,同时尽可能完整地保存相关证据,尽快向警方求助。



“套路贷”与高利贷有何不同?


据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长段守亮介绍,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套路贷”与高利贷不同,在行为目的、手段方法和侵害客体上有所不同。


段守亮介绍,“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的目的是为获取高额利息。其次,在手段方法上,二者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


“套路贷”中,借款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此外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也不同,“套路贷”中犯罪人为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则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段守亮提到,“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在法律后果上,“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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