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贷款的风险防范

2023-05-10 14:56:27

(一)最常见风险点:债权人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规定,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欠贷款,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 债权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新的贷款保证人与旧欠贷款保证人不为同一人,或旧欠贷款没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新贷的保证人如果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借新还旧,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 债权人履行告知义务却被视为未履行。新的贷款保证人与旧欠贷款保证人不为同一人,或旧欠贷款没有保证人,新贷的保证人明知是主合同双方在办理借新还旧,由于贷款手续上未注明借新还旧的内容,致使发生诉讼时,保证人又不承认这一事实,银行在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往往会被判定未履行告知义务。


(二)最常见风险点:债权人未能合理判断借款人处境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它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原旧贷款没有抵押,而办理转贷时以借款人自身的财产设定抵押时如不注意,。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清算组有权追回财产,一同纳入破产财产。因此,原来没有财产抵押担保,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以借款人自身财产设定抵押,且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的时间发生在企业破产宣告前六个月内的,。


(三)如何防范借新还旧贷款的风险








  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手续时,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一是口头告知,让保证人知道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二是书面告知,在借款借据和保证合同等文本上注明“借新还旧”字样。


  要有书面材料留存。必要时在口头告知时进行录音保存,书面材料除合同、借款借据等文本注明借新还旧外,在《面谈记录》上可以注明:做为担保人您是否知道该笔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是否知道做为担保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另外还可以要求保证人出具知晓该笔贷款为“借新还旧”贷款的“函”,切实预防保证人行使债务抗辩权,以不知道不清楚未告知为理由进行抗辩。


  审慎新增抵押。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借款人原本无抵押,现在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首先客户经理应对抵押人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债务进行充分了解,避免借款人一些不合理的行为,比如借款人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使其丧失了履行其它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客户经理应对借款人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是否位于破产边缘。比如原本无抵押的,借新还旧办理时以借款人自身财产设定抵押,且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的时间发生在企业破产宣告前六个月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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