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民间有人高利贷出事了!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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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
借款出事了!

民间借贷中往往出现为了向他人借款,不惜许以高息回报,在实际的诉讼请求中,这样的高息有效吗?近日,,因约定利息过高,诉讼中未能得到全部支持。

2013年2月4日,被告汪某、董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用于短期周转,并且由他人作为担保人,双方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借款100000元给被告汪某,期限为30天,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4.5%,逾期偿还借款需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后原告转账100000元给被告汪某,被告汪某、董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及承诺书。后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间还款,双方又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书,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后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汪某辩称,借款100000元是事实,但当时只拿到了95500元,原告按月利率4.5%扣除了利息。后来每个月还利息,还清了50000元本金,时间是2014年。后来把货卖了,又偿还了一些款。被告董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有借据、承诺书、延期还款协议书为凭,应予归还。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关于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另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0元,,原告可另行解决。关于被告汪某辩称其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实收只有95500元(原告扣除利息4500元),并已偿还本金50000元及给付部分利息,因原告方未认可,且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另查明:被告汪某与被告董某系夫妻关系。

故判决如下: 被告汪某、董某偿还原告何某借款100000元,自2013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何彬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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