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整治办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附全文)

2023-05-10 14:56:27

近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整改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应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并对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等关键性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通知指出,各地整治办应指定官方网站对拟备案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对于各类P2P平台,通知提出五项原则:

一、验收合格的P2P平台,予以备案登记,确保其正常经营;

二、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平台,可据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

三、对于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甚至已有经侦介入或已失联的平台,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四、对于逃避整改验收,暂停自身业务或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机构,需予以高度重视,此类机构恢复经营后也需酌情予以备案;

五、对于行业中业务余额较大、影响较大、跨区域经营的机构,由机构注册地整治办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向机构业务发生地征求现相关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指出,对于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的P2P平台,本次网贷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此外,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予以进行验收及备案登记;对于《P2P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上线的规定,P2P自2016年8月24日不再违反,相应存量业务未化解完成的P2P不得备案登记;对于开展过涉及首付贷、校园贷及现金贷等有业务的P2P,应暂停新业务,逐步压缩存量,否则不予备案。

附:《关于做好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全文:

本文整理自:网贷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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