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探讨 | 大额汇款却没有借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023-05-10 14:56:27

  案情介绍:


  2011年6月21日、6月22日,原告张某向被告黄某的两个银行账户分别转账100万元,2011年6月22日,原告张某再次向黄某的上述两个银行账户分别转账100万元,合计转账400万元,四笔款项原告张某均在“摘要”中注明“借款”,被告未向原告出具任何书面手续。


  被告黄某在收到400万元款项后进行了控制使用,其中部分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后再支取使用。


  2016年3月30日,,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万元。


  审理过程中,原告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借款发生后,原告于2012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下半年多次向被告追要,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


  原被告的观点:


  原告认为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后原告于2011年6月21日、2011年6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原告考虑到双方之间的朋友关系,以及借款时间较短,便未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借条,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能按约向原告偿还借款。


  被告认为:


        1.被告与原告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与被告并非朋友关系,双方并不认识,被告对原告汇入400万元的情况并不清楚,。

        2.原告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首先,仅凭银行转账凭证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次,司法实践中原告仅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未能提供借贷凭证的案例中,。原告的汇款行为系汇错钱,应当是不当得利之诉,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一,结合本案的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笔者不再赘述。笔者重点想探讨下争议焦点二,本案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原告主张是民间借贷关系,却未能提供借据等书面债权凭证,是否就必然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呢?


  笔者认为,1、原告在转账时注明款项性质为“借款”,这表明原告在向被告打款时内心的意思为“借款给被告”;2、被告实际收到了原告转账的400万元;3、基于以上两点,原告就无借条、欠条等借款凭据的借贷关系实际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如果否认该借贷关系,应当举证证明,但被告认为属汇错款,抗辩为不当得利关系,该抗辩理由难以成立。一是错汇款项的行为具有偶发性,但原告在连续的两天内向被告四次转账汇款,认定系错汇实属牵强;二是错汇只可能错汇一个账户,但错汇给同一对象的两个账户亦令人难以置信,三是400万元进入被告的账户后,短期内便被被告控制使用,被告声称400万元进账并不知情,,明显是在回避某种事实。综上,本案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孙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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