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和借贷型诈骗

2023-05-10 14:56:27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家对资金的需求带来民间借贷盛行,相应的民间借贷纠纷和借贷型诈骗也出现高发态势。由于民间借贷纠纷和借贷型诈骗在形式上均表现为借款到期不能偿还,那么到底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和借贷型诈骗呢?

民间借贷纠纷和借贷型诈骗到期不能还款的原因完全不同,民间借贷纠纷多因客观原因无力偿还而借贷型诈骗却因为借款人的非法占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借贷型诈骗的关键正是借款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出借款项。为了帮助广大出借人拥有火眼金睛辩别借贷型诈骗,律师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如何认定借款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活动,我们只能通过借款人的行为来判断。一是借款人在借款前的财务情况及还款能力,包括存款、固定资产(房产、汽车)、股票证券、股权投资等,有些借款人表面光鲜实际上却负债累累,借款就是拆东墙补西墙,可以藉此判断无实际偿还能力。二是借款实际用途和不能还款的原因, 如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还其他高利贷款或用于个人挥霍,与借款时所陈述的用途明显不一致;实践中也有一些借款人称将借款用于投资经营等,因为投资失利、经营不善等导致无法还款的,需要结合款项的去向判断实际用途。三是借款后的实际表现,借款后是支付利息、按照还款计划还款等积极偿还行为还是久拖不还甚至通过隐匿、变更联系方式等逃避追债行为。综合实践中的各种情况,借款人如果具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借贷型诈骗犯罪: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是否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

借贷型诈骗相较于典型的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可能很简化或更隐蔽,但其实质上都是通过这些手段骗取出借人的信任,进而使出借人产生错误认识,主动出借。例:李某和借款人王某因生意往来相识多年,王某多次向李某借款先后计150余万都已陆续归还。后王某向李某介绍自己在外地有多个盈利项目,并以此向李某借款50万用于某项目的流动资金,主动签下借条并承诺三个月后归还。三个月到期后,王某经李某多次催要仅归还10万元,后李某从他人处了解到王某早已债台高筑,在外地的经营项目也早因资金链断裂而无法维继,李某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某诈骗。该案中王某虽然与被害人李某之间已经形成了多年的借贷关系,此次借款手续也齐备,但其刻意隐瞒借款前已无偿还能力的事实,利用李某信任借款就没打算归还,而出具借条也仅仅是为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手段,符合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民事欺诈与借贷型诈骗,虽然有许多方面相似,但在欺骗程度上是有所不同的。民间借贷中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成分,是在借贷过程中存在的不实之处,欺骗程度限定在履行还款的前提下,一般只是为了更有利于借到款,而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刘某长期进行煤炭经营,因市场火爆利润较高欲扩大经营,遂向同学唐某、白某借款200万元,担心二人不愿出借,就带二人四处考察煤炭市场并称自己有亲属关系可以缩短结算周期,后由于市场波动和大量三角债导致刘某无法归还借款,唐某、白某二人此时才知道刘某所称亲属关系根本不存在。对于刘某的行为在实务中一般不认为构成诈骗罪,刘某与唐某、白某之间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以上,只是律师根据实践中的常见情况进行的分析总结,具体到个案,还需结合借款人借款前、借款中、借款后的客观行为表现综合分析。如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发现借款人可能涉嫌诈骗,出借人应及时报案,通过公权力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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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赵菁喆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办理过的影响较大的案件有:周立柱等故意即滚石歌厅的辩护(石家庄市中院),秦皇岛李林静黑社会组织案的辩护(秦皇岛中院、河北省高院),邢台林润良黑社会组织案的辩护(河北省高院),陈江涛危害公共安全案即曲阳大货车撞人案的代理(保定中院、河北省高院),吉林丰田非法集资案的辩护(石家庄市中院),华盛康神非法经营案的辩护,原上庄村书记谷某受贿案的辩护,原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顾某受贿案的辩护(邢台中院),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的辩护(两罪名均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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