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 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

2023-05-10 14:56:27

第二条 ,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


一、借贷双方当事人称谓


为了区别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借款人”,本司法解释中借贷双方当事人称谓采用的是“出借人、借款人”。主要考虑的是,借款合同中出借一方主要是金融机构,一般都应收取一定的利息,即为有偿合同。而民间借贷,有的是无偿,有的是有偿。并且,对于一般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如果也称为“贷款人”则和正规金融机构的称呼相混淆,容易使人产生任何主体均可从事金融放贷业务的误解。


二、如何理解本条中的“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除了书证以外,能证明借贷关系的主要证据类型还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注意,为了尽可能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起诉时,仅有当事人的陈述这一证据,。换言之,应把“当事人陈述”纳入本条中“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的范畴中。当事人起诉时即使仅有“当事人的陈述”这一证据,,因为未经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对该证据的质证,不能排除“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能性,故从保护当事人诉权出发,也应先受理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为视听资料能够客观的反映一定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可以用来检验印证其他证据真伪,但也存在极易被篡改的特点,只能作为一种间接证据。不过,就本条解释规范的仅为起诉条件而言,记录了借贷关系存在的视听资料,应当把其认定为本条规定“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证据”。


三、如何理解本条第二款中的“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原告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当事人要证明其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过在起诉时只需提交证明争议存在的客观性和已然性的证据,不必要求这些证据能够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中,就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能证明其与相对人因借贷关系引发的争议已然存在,至于该证据能否支持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则有待于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判断。


本条中的债权凭证并未要求是原件,根据现行民诉法的规定,在当事人提交债权凭证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债权原件的复制品包括副本、抄(节)录本、复印品、拓印品、照片、录像等等,对该复印件持有人的起诉立案应当受理。


四、如何理解本条第二款中的“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 


反驳可表现为抗辩、否认等具体形式。


①抗辩不是否认,也不是提出了新的诉请,而是在否认的基础上依据相对规范予以反驳,证明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要么在产生之初即不合法,要么在产生之后已经消灭或存在其他妨碍其效力发生的其他事实。


②否认,是指认为相对方主张的要件事实为假,且无需承担证明责任。这是因为如果要求否认一方当事人也承担证明责任,就会导致同一事实从正反两方面要求当事人双方均承担证明责任。


所以如果本条在文字表述时,使用抗辩和否认的上位概念反驳,则被告将可能仅对持有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债权凭证当事人作出否认其债权人身份的意思表示,而不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证据。所以不能使用反驳,不能通过简单的否认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鉴于当前民间借贷的非正式化、简易化等特征,有必要将被告的反驳限定在抗辩范畴。被告要想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五、对债权人继受取得主体资格的抗辩


通过一定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那里受让所有权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买卖、互易、赠予、继承、遗赠、消费借贷等,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对债权人继受取得主体资格的抗辩,主要表现为被告依据《合同法》第79条的抗辩。例如,被告主张当事人已约定在该借款债权不得转让、债权转让未通知被告等。


除此之外,还有在债权因继承而转让时被告对原告继承人身份的抗辩等。此时,如果被告对债权转让效力或原债权提出抗辩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通过证明债权人另有他人而对持有未载明债权人的持有人的债权人身份的抗辩。例如提交证明债权人另有他人的相关证据,来反证原告不是真正的债权人,,。



编辑:林璧

作者:高华萍、范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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