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民间借贷——好借好还,再借不难

2023-05-10 14:56:27

关某

仇某,你和刘某借我的4万块钱什么时候还啊?

仇某

这钱也不是向你借的,再说这笔钱我都已经还完了。

关某

我手里有欠条,你怎么说不是跟我借的钱呢?

仇某

你的欠条是偷的!

关某

…………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咱们接着往下看。

案情回顾:

原告关某与被告仇某、刘某系亲属关系,2014年4月2日,被告刘某、仇某向原告关某借款4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2014年4月2日至2015年4月2日,保证人为小滕、老滕和董某,未约定借款期间和逾期利率。借款到期后,关某找仇某和刘某要他们还钱,仇某和刘未一直未还,无奈,。

开庭时,被告仇某、刘某却称,原告所持的借条是盗来的,该笔钱是二被告替老滕向案外人杨某借的款,且该笔钱已经偿还完毕,是小滕与刘某一起去偿还的;二被告根本就没有收到过原告4万元借款。

,仇某、刘某未能就其抗辩主张提供相关证据,故判决被告刘某、仇某偿还原告关某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0.5 万元。仇某、刘某不服向牡丹江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关某自认,因其预先扣除了0.4万元的利息,故交付给刘某、仇某借款的实际金额为3.6万元。根据法律规定,,改判上诉人刘某、仇某偿还被上诉人关某借款本金3.6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0.45万元。


普法小贴士

民间借贷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更何况是亲属关系。但是借贷时一定要履行相应手续,签署相应的合同或者借据,且借据上一定要将各项重要信息填写完整,例如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利率等项目一定要书写清楚。借助此案也提醒大家,公民之间在借贷时要谨慎履行借贷手续,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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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许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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