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14:56:27
陈某喜欢提前消费,其先后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共计透支了11万元。
银行多次以电话等形式对其进行催缴,但其拒不还款,后改变联系方式躲避银行催收。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透支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其有可从轻处罚情节,,并处罚金5万元。
从上述判决可以提炼出3个关键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数额”、“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这些都是构成犯罪的条件。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何认定持卡人具有这一目的呢?最高检和最高法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采用了列举式的规定: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3,透支数额
10万>恶意透支数额>1万,属数额较大
100万>恶意透支数额>10万,属数额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100万,属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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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醒,信用卡消费应量力而行,否则法律后果比你想的还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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