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银行未能证明信用卡系本人办理、开卡或使用的,本人不承担信用卡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2017年,某银行总行营业部起诉洪某称,洪某在该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开卡消费,截至2010年6月28日,已拖欠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107 188.62元,故起诉请求判令洪某偿还该信用卡欠款本息以及相应滞纳金。。
裁判结果:。后洪某上诉称其并未办理该信用卡,亦未使用该卡,主张信用卡申请材料上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并提交手机通话记录用于证明其并未使用银行所称的手机号开卡。经二审审理,发卡银行认可冒名办卡事实,最终在二审中撤回对洪某的起诉。
典型案例二:全额计息条款有效,但持卡人轻微违约时银行计收的畸高利息可予适当调低。
基本案情:李某自某银行北京分行办理一张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息规则是全额计息,即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李某在某账单周期内消费共计18 869.36元,到期还款日还款18 800元,尚欠69.36元未还,6日后银行自李某还款账户扣划欠款69.36元及透支利息317.43元。,并要求返还扣划的透支利息。
裁判结果:,全额计息条款并非加重持卡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据全额计息条款计算的透支利息,属于因持卡人违反全额还款的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金。个案中,该利息金额如果过分高于持卡人逾期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结合未偿还款项占全部透支款项的比例、迟延还款期间、持卡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改判发卡银行返还部分透支利息。
典型案例三:持卡人不得以其与发卡银行之间存在其他纠纷为由拒绝偿还信用卡欠款。
基本案情:某银行北京分行以王某长期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为由,起诉请求王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和违约金共计25万余元,王某认可信用卡欠款事实,但辩称其与该银行之间还存在贷款纠纷,银行长期未能妥善解决该纠纷,故不同意偿还信用卡欠款。
裁判结果:,王某与发卡银行之间形成信用卡合同关系,王某应当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归还信用卡欠款。王某逾期未能偿还信用卡欠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王某主张双方之间另有本案信用卡合同之外的争议事项有待解决,并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偿还信用卡欠款,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如有其他争议,可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