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计息条款争议引发的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数量上升

2023-05-10 14:56:27

为避免纠纷发生,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信用卡透支上诉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于“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召开新闻通报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防范和处理信用卡透支纠纷的建议。

案件基本情况

近三年来,二中院共审理信用卡透支上诉案件56件,案件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发卡银行起诉持卡人,以持卡人经催收仍欠款不予偿还为由,请求判令持卡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费用、滞纳金或违约金等;二是持卡人起诉发卡银行,以发卡银行计收的息费标准过高、未予注销不良征信记录、未执行口头还款协议等为由,请求判令发卡银行返还多收部分款项或注销不良征信记录等。

两类案件中,发卡银行起诉的案件为52件,占全部案件的93%,诉讼比率及一审胜诉率较高;发卡银行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的仅2件,上诉率低,二审胜诉率高。持卡人起诉的案件仅4件,诉讼比率及一审胜诉率较低;持卡人提出上诉的案件54件,占全部案件的96%,上诉率高,二审胜诉率低。



案件主要特点

(一)诉讼标的额相对较小

涉案金额通常较小,一般为5万元左右。近年来,随着信用卡功能的扩展和使用范围的扩大,争议标的超过10万元的案件也有发生;另一方面,,也有案件的争议款项不足1000元。

(二)对欠款本金争议较小

不管基于何种原因逾期未偿还信用卡欠款,持卡人对于发卡银行主张的信用卡欠款本金数额一般没有异议。对于个别存在争议的案件,银行提供账户消费明细记录后,持卡人一般也会认可欠款本金数额。

(三)对利息基数争议较大

发卡银行和持卡人对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1条第1款“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的规定理解存在分歧。发卡银行主张计息基数为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持卡人则主张该条款明确规定的计息基数为“未偿还部分”款项,。

(四)对计息规则提出异议的比例较大

集中体现在持卡人提出的透支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过高问题方面。一种情形是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部分占全部透支金额的比例很小,欠款时间很短,但发卡银行以全部透支款项为基数计算的利息金额远高于欠款本金,持卡人认为利息畸高;另一种情形是持卡人欠款时间较长,按照信用卡协议计算的利息、复利和违约金(滞纳金)等的总额大于年利率36%标准,持卡人对此持有异议。

(五)法律适用出现新问题

最典型的是滞纳金转变为违约金问题。2016年4月15日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银行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诉讼中发卡银行均按原滞纳金标准主张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协议约定”方式,有的信用卡协议中约定收费标准变化时将在官网另行公布,有的则未作约定。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就双方是否协议约定违约金问题产生争议。


 

(一)信用卡协议约定不明

部分信用卡协议对透支利息的计算基数约定不明,对于收费标准变化时的通知方式及异议程序未作规定,对于自动扣款的截止时点未作约定,导致诉讼发生后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对此发生较大争议。

(二)发卡银行提示、说明不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的“重要提示”部分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等。部分发卡银行提供的申请材料并未按此要求进行提示,对于免息条件、计息基数、复利计算等未向持卡人作出充分说明。

(三)持卡人信用卡知识不足

一些持卡人在诉讼中仍然不清楚逾期未还款的责任范围,对于银行记账日、账单日、到期还款日、免息还款期等概念一无所知。有人误认为透支利息的计算基数均是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部分款项,更有人误认为只要在免息期内清偿了当期最低还款额即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四)持卡人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信用卡申办人不看申请资料内容,不听银行经办人讲解,直接签名。有的持卡人擅自将信用卡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认为他人用卡后所欠款项与自己无关。有的持卡人在预留的联系电话和邮件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银行。,拒绝还款,导致透支利息和违约金不断增加。有的持卡人长期拖欠信用卡透支款和利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发生原因

 
 


防范和处理纠纷建议

为防范和妥善处理信用卡透支纠纷,促进信用卡产业健康规范发展,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二中院分别向发卡银行和持卡人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发卡银行的建议

1.提供的信用卡协议应明确约定透支利息的计算基数。计息条款中应准确表述“全额计息”或“差额计息”规则,即载明计算透支利息的基数是“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或者“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部分款项”。对于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透支款项的,明确约定实际还款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的计息基数。

2.提供的信用卡协议应设置收费变更条款。为保障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兼顾合同变更的可操作性,信用卡协议可约定:发卡银行调整信用卡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应遵循公平原则,并应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未在新的收费项目与标准生效前选择销户的,视为同意新的收费项目与标准。

3.应向持卡人准确充分地提示和说明免息条件、计息基数和违约金标准等条款内容。发卡银行在要求申请人抄录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知悉声明文字的同时,还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耐心解答。

4.争议发生后积极与轻微违约的持卡人协商解决。对于持卡人轻微违约情形的利息畸高问题,发卡银行在坚持“容差容时”服务的同时,可以考虑就个案与持卡人协商解决方案,必要时适当调低个案中透支利息的标准。

(二)对持卡人的建议

1.认真阅读申请材料,及时询问银行经办人员。申请人在签字前一定要仔细阅读信用卡申请表和领用合约,详细了解相关信用卡业务术语的准确含义,明确知悉还款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针对不理解的合同条款要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避免因仓促签字而给自己造成损失。

2.熟知并准确理解信用卡计息规则。领用协议可以约定“全额计息”规则,也可以约定“差额计息”规则,“全额计息”的透支利息计算基数是“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即不管持卡人未偿还部分款项的金额大小,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均不再享受免息待遇,均应计算利息。“差额计息”的透支利息计算基数是“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部分款项”,已偿还部分款项不再计算利息。持卡人应清楚了解所持信用卡的计算规则,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一律采用“差额计息”规则。

3.及时关注发卡银行的对账信息和还款提示信息。持卡人应当及时核对发卡银行寄送的纸质或电子账单,关注还款提示等信息,如有异议,及时向发卡银行提出;如无异议,应确保还款账户余额充足。持卡人变更手机号或联系地址应及时告知发卡银行,防止自己无法及时获取上述信息。

4.理性消费,及时还款,积极应诉,。持卡人应当充分认识到,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将面临包括支付数额较高的利息和违约金、留下不良征信记录等严重后果,恶意透支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持卡人务必量入为出,合理消费,及时还款。一旦涉诉,应当积极应诉,,切勿以拒绝还款的方式消极抵抗,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二中院信用卡透支纠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银行未能证明信用卡系本人办理、开卡或使用的,本人不承担信用卡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2017年,某银行总行营业部起诉洪某称,洪某在该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开卡消费,截至2010年6月28日,已拖欠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107 188.62元,故起诉请求判令洪某偿还该信用卡欠款本息以及相应滞纳金。。

裁判结果:。后洪某上诉称其并未办理该信用卡,亦未使用该卡,主张信用卡申请材料上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并提交手机通话记录用于证明其并未使用银行所称的手机号开卡。经二审审理,发卡银行认可冒名办卡事实,最终在二审中撤回对洪某的起诉。

典型案例二:全额计息条款有效,但持卡人轻微违约时银行计收的畸高利息可予适当调低。

基本案情:李某自某银行北京分行办理一张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息规则是全额计息,即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李某在某账单周期内消费共计18 869.36元,到期还款日还款18 800元,尚欠69.36元未还,6日后银行自李某还款账户扣划欠款69.36元及透支利息317.43元。,并要求返还扣划的透支利息。

裁判结果:,全额计息条款并非加重持卡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据全额计息条款计算的透支利息,属于因持卡人违反全额还款的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金。个案中,该利息金额如果过分高于持卡人逾期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结合未偿还款项占全部透支款项的比例、迟延还款期间、持卡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改判发卡银行返还部分透支利息。

典型案例三:持卡人不得以其与发卡银行之间存在其他纠纷为由拒绝偿还信用卡欠款。

基本案情:某银行北京分行以王某长期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为由,起诉请求王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和违约金共计25万余元,王某认可信用卡欠款事实,但辩称其与该银行之间还存在贷款纠纷,银行长期未能妥善解决该纠纷,故不同意偿还信用卡欠款。

裁判结果:,王某与发卡银行之间形成信用卡合同关系,王某应当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归还信用卡欠款。王某逾期未能偿还信用卡欠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王某主张双方之间另有本案信用卡合同之外的争议事项有待解决,并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偿还信用卡欠款,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如有其他争议,可另行解决。。



作者:葛红、孙兆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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