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卡恶意透支不宜按犯罪处理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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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宁(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来源:投稿



借卡恶意透支不宜按犯罪处理


案情:张某与王某系表兄弟关系,某天张某因将钱借给其朋友且一直未归还,现办事手头紧找到其表哥王某要借其信用卡使用,于是王某将其信用卡借给张某使用,第二日王某接到公司通知去公司在外省的工地出差四个月,后在王某出差回来后发现信箱里有其持有的信用卡发卡银行寄送的两张崔收通知单,后王某得知是张某使用其信用卡透支6万元,并联系张某,但一直联系不上,随后发卡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张某的行为定性如何认定,产生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借卡恶透的行为构成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适用《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也即“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借卡恶透的行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借卡恶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认为借卡透支系一般民事纠纷,不宜按犯罪处理。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张某借卡恶透行为不宜认定为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虽然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也是一种冒用,但在刑法意义上的冒用必须是违背持卡人意愿进行冒用,否则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结合本案,王某是自愿将信用卡借给张某使用的,此种情形下王某就不存在被侵害的问题。反之如果张某捡到王某的信用卡并使用,最终信用卡透支后的欠款需要王某来支付,故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其次,张某借卡恶透行为亦不宜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持卡人”应当仅指合法持卡人,并不包括实际使用人,何况该条设定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的要件,而发卡银行只能向合法持卡人王某催收,不可能向非持卡人张某催收。因此,借卡人张某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最后,对借卡恶透行为无论是评价为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还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都存在障碍,而这些障碍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的约束下,笔者认为,借卡透支系一般民事纠纷,卡主既然自愿将信用卡交付借卡人使用,也就不存在骗取信用卡的情形,至于行为人借卡恶透后拒不归还的,银行也完全可以向卡主催收,卡主则需要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还款义务。因此张某借卡恶透行为不宜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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