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怒!借款15万扬言不还!微信聊天记录是证据么?有这7种借条钱收不回了…

2023-05-10 14:56:27


怒!借款15万扬言不还!


近日,程某来到当地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法律咨询。据他讲述,2015年10月份,他的朋友杨某向他借钱,说是杨某的朋友张某要用钱,张某愿意每月向程某付利息,本金一年以后偿还。杨某承诺,如果张某不还,就找杨某要钱。

虽然程某不认识张某,

但是出于对杨某的信任,

程某一次性向张某的账户里

转账15万元。


可是程某只在次月收到过一次利息,2016年5月份,程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杨某催告还款,杨某推脱说,还款期限没到还不了。为了让程某放心,杨某通过微信向程某发送了一份张某手写的借条,张某承诺2016年10月1日还清本金。可是到期日,张某并未如约还款,经过程某数次催要,最终在2016年11月份的时候只还了4万元,剩余的11万元到年底才能还上。尽管程某一再催要,可是杨某数次推脱,至今也没还上,杨某甚至扬言,“钱就不还了,!”


万般无奈之下,

程某向当地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法律分析:程某能要到钱吗?

微信聊天记录是证据么?

 第一,关于债务人的问题。

虽然程某是将钱转账到了张某的账户,从头至尾程某都没接触到张某本人,而且借条也只是杨某拍的照片形式,究竟是不是张某所写,也无从查证,并且程某除了知道张某的姓名之外,其他一无所知,起诉张某难度很大。而向杨某主张赔偿,却没有直接的转账记录,杨某口头承诺过,如果张某不还杨某代还,这构成了法律上的担保责任,但需要举证,而程某手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

第二,关于举证问题,即程某手里的微信借款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借款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116条明确表示了“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而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而证据必须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一是通过自认的方式,即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为真实的聊天记录;二是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鉴定过或者公证部门公证的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三是适格的证人以作证或者有效证人证言方式证实是真实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注意:写这7种借条的人,

压根没打算还钱!

小小一张借条,却从古到今都经常出现在人们的生活困扰之中,如何避免这个困扰?


生活中就是有些人,借钱就不准备还,因此,常在借条上打主意,另外加上中国文化博大精深,一字之差可能带来天壤之别,本文今天就给大家讲讲借钱不还的7种借条。


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提醒: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2、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最终张败诉!


提醒:如果不是当面书写的借条,一定要在你当面签字,哪怕已经签名,那么也让他再签一遍,否则后患无穷!


3、利用歧义


案例: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提醒: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4、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提醒: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5、签名用绰号或签名模糊


案例:借条各项信息之中,借款人的签名最为重要。一般来讲借条上需要写明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姓名后面最好加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号。为了防止借款人用昵称或假名,签字是最好让借款人在姓名上按手印,因为按手印与签字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现在市面上有一种“自动褪色魔术笔”,有这种签名过段时间字迹就会消失或者变得模糊。在写借条时,最好自带笔墨。


提醒:用自己的笔,认真核对身份信息。


6、借条故意写成欠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欠条一张:“仅欠陈某人民币18000元,刘某,某年某月某日”。然而2年后陈某向刘某要求还钱,刘某却说诉讼时效已过,拒还。


提醒:借条和欠条是不同,两者在都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借条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其法律时效性是20年,而欠条的诉讼时效是3年,而且借条与欠条的举证责任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7、借款不写利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提醒: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


来源:中国普法、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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