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银行贷款2200万的富翁驾豪车意外坠河身亡,6张保单让银行很受伤...

2023-05-18 2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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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近年来已经渗透到寻常百姓家,成为家家户户不可或缺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保险产品已然成为了一个人身份、身价的体现。生不由己,死不择日,老是必然,病是难免,死是必定,有的人生命价值连城,有的人不值分文,却给家人留下悲伤和债务。你的身价是多少?看你的保险就知道!



富翁驾车坠河身亡,欠银行贷款2200万

胡某是云南昆明一家做农产品批发公司的老板,在当地也算是赫赫有名的人物了,资产早已过千万,在当地置有3处房产,家中育有2个孩子,一个8岁,一个刚3岁,其妻李某没工作,无固定经济收入。2014年5月16日胡某驾驶着新购进将近百万的豪车外出时失联。


4天后,公安机关在离他家30公里以外的一条河里找到了胡某及其车辆,胡某早已死亡,将近百万的豪车报废。公安机关随即展开了调查,据调查显示胡某虽然资产过千万但在当地还有2200万的银行贷款尚未还清。




,6张保单让银行很受伤

银行随即展开了追缴贷款行动,在多次和其妻李某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其实胡某的公司最近两年因经营问题早已处在倒闭的边缘了,公司就是一个空壳,只有一些破旧的厂房和设备,据估算大概只值350万,公司账户上也只有120万加上胡某的个人账户上的80万,。


2个月后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出来了,认定胡某死亡不存在他杀和的可能,车辆坠河完全是一起交通意外事故,一个月后,银行发现其妻的账户上突然新转入720万,,,申请冻结这720万。....


原因是胡某很有忧患意识,在近10年的时间里给自己和家人都购买了高额的保险,总计有13张保单,保额过千万,胡某自己就有6张保单,分别是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定期寿险,总保额为720万,,判定这720万属于胡某其妻的,银行无权干涉,并当场出示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材料和其妻李某的签字,材料上用途一栏里写着这720万属于“理赔款”。银行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保险避税、避债、资产保全有国家法律做靠山

有法可依: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点评】因此,人寿保险是不受债权债务干扰的金融工具,能为您在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


有法可依:保险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保险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


【点评】如果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


有法可依: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点评】保险被誉为全球公认的财富保全最佳方案!


有法可依:保险是免税的财产

: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保险是合理避税的工具。


有法可依:寿险公司不得解散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并且转让时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点评】寿险公司不得解散,买保险,您还有什么不放心?




风险无情,保险有情

我们是人不是神,所以没有人可预知突如其来的风险,但我们确实感受到风险的存在。对大多数人来说,生活中遇到危险是难免的,但在风险中遭受的打击和恢复的能力却大不相同。在风险面前,有人惶恐、有人慌张、有人逃避,而有人却在精心的安排。为了避免它给我们和家庭造成的伤害,提前转移风险、降低伤害程度、减少经济损失,都是聪明的现代人应该学会的应对策略,保险是最有效的转移风险并给予经济补偿的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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