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借款用途及隐瞒借款目的,采取拆东墙补西墙方法骗取杨某等十三余人钱款金额共计4180.6369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具有悔改表现,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继续追缴被告人廖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4180.63698万元,返还给被害人杨某等人。
廖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廖称,他对定性为诈骗罪存在异议。最开始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无骗取他人资金的动机,由于高额利息的支付越陷越深,资金链断裂,最后无力偿还,客观上导致被害人资金损失;
被害人都是从社会上打听到他需要募集资金而主动联系他的,在未发生第一次借贷前并无任何亲戚、朋友关系,应属社会不特定对象,具有公众性和广泛性;被害人明知高额利息募集资金风险巨大,而主动联系提供资金,客观上是导致造成资金损失的关键因素,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日前,省高院终审审理认为,廖某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其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资金链断裂后将发生无法归还他人借款的结果,客观上仍采取了虚构借款用途和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致使大量借款款项无法返还,造成被害人财产利益损失的严重后果,可以认定廖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另外,被害人等与廖某系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熟人等关系,并非社会不特定对象,亦未经过社会公开宣传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而主要是利用上述特定人员对自己的信任而主动借款,所以不是特定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省高院终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