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8 23:00:13
法律分析:
第一,关于债务人的问题。虽然程某是将钱转账到了张某的账户,从头至尾程某都没接触到张某本人,而且借条也只是杨某拍的照片形式,究竟是不是张某所写,也无从查证,并且程某除了知道张某的姓名之外,其他一无所知,起诉张某难度很大。而向杨某主张赔偿,却没有直接的转账记录,杨某口头承诺过,如果张某不还杨某代还,这构成了法律上的担保责任,但需要举证,而程某手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
第二,关于举证问题,即程某手里的微信借款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借款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116条明确表示了“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而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而证据必须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一是通过自认的方式,即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为真实的聊天记录;二是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鉴定过或者公证部门公证的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三是适格的证人以作证或者有效证人证言方式证实是真实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程某要达到自己诉讼请求,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程某可以尽快收集其他证据来佐证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考虑到诉讼时效的问题,。
来源:宁夏法治微信
编辑:刘海滨 王佳茹 路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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