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C·T观察】银监会《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解读

2023-05-10 14:56:27

2015年1月16日,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进行规范。预计该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将对信贷市场、金融同业业务以及信托行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一、办法主要内容及特点

从主要内容看,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在资金来源方面,办法强调商业银行严禁接受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等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在资金用途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办法所规定的事项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商业银行按照责利匹配的原则,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二是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对商业银行受理业务的前提、签订合同的要素、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账户管理和账务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强化委托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并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分级授权管理。


二、办法制定的背景及原因分析

银监会此次制定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相关管理办法,是当前整个金融市场治理结构的表现,并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是表示,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为:“准确定位、回归本源,限制范围、避免套利,问题导向、严格设限,加强管理、规范发展”。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办法是影子银行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3年12月,,该文件明确了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中影子银行的基本范围及相应的治理思路。在此背景下,银监会于2014年下发的“127号文”和“140号文”,旨在规范同业非标业务。2014年2季度以来,银行业同业非标业务得到了有效治理。作为影子银行组成部分的委托贷款业务,由于相应治理规范的不完善,引发了2014年12月份委托贷款业务的迅速扩张。其中2014年12月份,新增委托贷款规模达4582亿元,占当期社会融资总规模的27.1%。办法的制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


2012年以来,随着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政策的放开,上述业务在过去两年中取得了快速发展,委托贷款成为了上述资金的主要运用方式之一。,。办法中明确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为筹集的他人资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上了上述业务的盲目扩张。银监会通过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限制了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套利行为,,。,也将间接引导基金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等资产管理机构回归权益投资的本源。


(三)商业银行风险进一步得到规范

在办法制订之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规范,加之商业银行对于委托贷款业务存在资产出表的利益驱动,一旦发生偿付问题,风险将直接传导至商业银行。办法明确了委托贷款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资金审查、授权管理、,强调了商业银行仅承担委托代理职责,不承担信用风险。有利于委托贷款业务与商业营业自营业务隔离,防止风险传导。


三、办法对信托公司经营的影响

当前,信托公司具备直接发放信托贷款的业务资格,因而办法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无直接影响。但办法对基金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等无贷款资格的资产管理机构将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对信托公司的经营也将产生间接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 信托制度确立的投资范围具有一定优势

2012年以来,随着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信托制度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当前市场上债权投资仍然是资产管理机构资金运用的主要方式,而委托贷款则是上述机构弥补无贷款发放资格缺陷的主要手段。办法明确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为向他人筹集的资金,将阻却上述资产管理机构委托贷款套利行为。信托公司在社会筹集资金的贷款运用方式具有一定的制度优势。


(二) 信托公司的业务空间扩大

由于债权投资仍然将成为基金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等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投资方式,而基金子公司与私募投资基金不具备贷款资格,在上述资金及银行授信资金、债券募集资金等社会资本的委托贷款渠道被限制后,信托计划或将成为上述资金运用的可替代通道。办法颁布实施后,基金子公司及私募投资基金、具有较多银行授信及债券募集闲置资金的机构或将成为信托公司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可拓展资金来源。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子公司开展的债权投资业务蕴含着比信托公司开展的主动管理型债权投资业务更高的风险,而信托公司收取的通道费用相对较低,信托公司需要审慎地对待此类业务的开展。


(三)信托公司转型趋势不可逆转

办法颁布后,虽然将在短期内为信托公司增加一定的通过业务来源。但从长期来看,,2013年颁布的“8号文”、,而信托业保障基金中要求对通道业务认购与主动管理业务相同比例的保障基金,,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信托公司的去通道化趋势不可逆转。,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目的在于促使基金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回归权益投资的市场本位,引导不同的资产管理机构实现市场的差异化竞争。这种引导对信托公司也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未来信托公司需要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资产配置能力和主动管理能力,在市场的差异化竞争中形成自身的竞争力。


/ 王 苗 军 /

简介:现任中建投信托研究创新部负责人, 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库成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任职于泰康人寿、中信证券(浙江)等知名金融机构;近年来,先后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 篇,参编《信托蓝皮书:中国信托业研究报告(2013)》等专著5 部,参与撰稿近20 余万字;在《财经》杂志、《21 世纪经济报道》、《金融时报》等媒体发表信托行业评论20 余篇;主要观点被新华网、凤凰网、和讯网、新浪财经等媒体广泛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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