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 不良消费贷款清收的路径及其比较和改进建议

2023-05-10 14:56:27

 本文荣获“第九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三等奖 


文 /  禄子文  孙泽鑫  王亚男


摘要


消费贷款作为一项金融业务近年来在我国发展势头良好,随之而来的不良消费贷款清收工作也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本文论述了不良消费贷款清收的几种路径,对其进行比较并给出了加强不良消费贷款清收的改进建议。


关键字:不良消费贷款 清收


消费贷款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项新兴业务,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却发展迅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仅仅从2015年第一季度到2017年第一季度我国消费贷款的总量就增加了83.73%,其中短期消费贷款从33633.83亿元增加到52781.84亿元,中长期消费贷款从126933.63亿元增加到214065.26亿元。伴随着巨额业务量的增加,不良消费贷款开始大量出现,不良消费贷款清收工作面临全新的压力和挑战。研究不良消费贷款清收,对于化解信贷风险、稳定金融秩序、提高企业风险管理及资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绪论


消费贷款是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面向消费者个人或家庭发放的用来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服务的贷款。常见的消费贷款主要有装修贷款、教育贷款、旅游贷款、汽车贷款、综合消费贷款等。消费贷款合同本质上是借款合同,根据《民法》、《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消费贷款合同的适格主体一方是具备提供消费贷款资格的商业银行及消费金融公司,另一方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借款条件的自然人,合同的目的是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资金购买消费品或服务。贷款人必须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资金并于到期之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不良消费贷款本质上属于不良贷款,因此不良消费贷款清收属于不良贷款清收的范围。然而与其他类型贷款相比,消费贷款具有流动性高、数额小、高度依赖于借款人信用等特点,因此不良消费贷款清收逐渐从不良贷款清收中剥离出来,形成了自己的清收路径。


二、不良消费贷款清收路径


实践中不良消费贷款清收的路径主要有诉讼方式、仲裁方式、执行强制执行公证方式以及债权转让方式,它们各有特点。


诉讼方式


。诉讼方式具有公权性、强制性和程序性的特点。


➤  公权性。相比其他清收路径,,其裁决具有公权力的性质。也正因为如此,诉讼是最常见的解决不良消费贷款纠纷的手段,并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


 强制性。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表现在裁判结果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这样的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即无从进行,诉讼则不同,只需商业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论借款人意愿如何诉讼程序均会如期进行。诉讼方式作为最常用的清收路径,最重要的是缘于裁判结果具有的强制执行性。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


 程序性。诉讼活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均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诉讼行为,非正义的诉讼程序必定导致非正义的裁判结果。


严格的程序规定有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然而,确定的诉讼程序必定导致高昂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耗时费力,这即是法律人积极探索诉讼外方式解决不良消费贷款清收问题的原因。



仲裁方式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相比与一般民商事争议,不良消费贷款纠纷具有案情简单、时效性强的特点,而仲裁方式本身具有程序简单、时效性强、执行力强的特点,是处理不良消费贷款的理想手段之一。


➤  程序简单。仅需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后签署了约定仲裁条款,所载明的仲裁机构即具有管辖权,除仲裁条款约定不明外极少有管辖权争议问题发生。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法律效果,有效避免了诉讼程序冗长耗时问题,进而防止贷款人利用管辖权异议和审级制度和审理期限恶意拖延债务,妨碍不良消费贷款的清收。


➤  时效性强。一般情况下,仲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于两个月内作出裁决,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决。相比于一般程序的诉讼案件六个月甚至更长的审理期限,仲裁具有更强的时效性,可以大大节省不良消费贷款清收的时间成本。


 执行力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可以有效的保证不良消费贷款清收的执行工作。


然而仲裁作为民间机构作出的裁判,存在被撤销的可能性,因而其效力大打折扣。此外仲裁还依赖于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意愿,如果商业银行或消费金融机构与贷款人始终无法达成仲裁协议或无法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则不能选择使用仲裁方式解决不良消费贷款清收问题。


强制执行公证方式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贷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予以公证,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当贷款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商业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向前述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相比与其他的不良贷款清收路径,强制执行公证方式具有特定性、自愿性、高效性的特点。


 特定性。强制执行公证仅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以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


 自愿性。强制执行公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主要体现在:强制执行公证需要双方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需要有自愿的合意;强制执行公证文书需载明在贷款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约定。实践中,一般商业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会约定合同经过公证后生效,这大大提高了通过强制执行公证清收不良消费贷款的可行性。


 高效性。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具有节省时间、高效率,节省费用、低成本的特点。因此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


然而强制执行公证方式也无法完全解决不良消费贷款清收的问题,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执行难问题,,仍然有必要继续探索新的清收路径。


债权转让方式


债权转让是指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向其他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转让不良消费贷款债权。作为法律路径清收不良消费贷款的重要补充,债权转让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基础。利用债权转让可以迅速提高商业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的资产质量,也有利于最大化的实现抵押权利益,同时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节约诉讼成本。


然而债权转让方式并不适合所有类型的不良消费贷款,对于具有较大可能收回的不良消费贷款,债权转让会减损其价值。同时,债权转让需要精心合理的安排才具有较高的流通价值。



三、改进建议


➤  加强立法。现阶段固然存在多种不良消费贷款的清收路径选择,然而实践中依然存在大量贷款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虽然有《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一批法律法规的制定,但是目前还没有关于不良贷款清收的专门法律,当前不良消费贷款清收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至258条,,这些规定过于零散,且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常常面临“胜诉容易执行难”的局面,不良消费贷款清收工作没有得到本质改善。因此加大立法力度是破解这一难题的根本举措。


 加强征信系统建设。现阶段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健全,导致借款人违约成本过低,实践中很多借款人因为这样的原因故意拖延还款。加强征信系统建设,使违约者难以享受飞机、高铁、高档酒店等优质服务是促进不良消费贷款清收的重要手段。尤其重要的是商业银行与消费金融公司之间信息的共享,使借款者难以在违约后获得新的金融支持也是促进不良消费贷款清收重要的方式。


多种清收路径综合运用。现阶段虽然已经具备了多种清收不良消费贷款的路径,然而每一种路径都有自身的优势和缺陷,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是促进清收工作最重要的途径。




作者简介


禄子文  律师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金融与资本市场业务部

孙泽鑫

实习律师

王亚男

实习律师


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更多精彩  

Copyright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上海小额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