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授信】商业银行最高额授信问题简析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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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5日

星期一

银行最高额授信

成大事不在于力量多少,而在于坚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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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

商业银行在授信过程中,应当做到对签订的第三方最高额担保合同及授信额度下的借款合同实行台账管理,一旦发现授信额度累计超过最高额担保的,应及时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重新提供最高额担保

银行授信额度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核定的短期授信业务的存量管理指标,只要授信余额不超过对应的业务品种指标,无论累计发放金额和发放次数为多少,商业银行业务部门均可快速向客户提供短期授信,即借款人可便捷地循环使用银行的短期授信资金,从而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快捷性和便利性的要求。因此,授信具有以下三大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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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这为借款人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的资金安排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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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授信审批手续。客户获得授信额度后,将根据协议的规定,自行决定额度使用方式和履约时间,无须逐笔逐项报授信银行审批,缩短了整体授信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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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高额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及期限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就是对最高额保证原则性的概括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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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具备以下两大特点

NO.1    特点一

多适用于业务往来频繁性的交易中。通常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经常性的、同类性质业务往来,多次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如经常性的借款合同等。

NO.2    特点二

对一段时期内订立的若干合同,以订立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其担保,可以减少每一份主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所带来的不便,同时仍能起到债务担保的作用。

实践中,为提高信贷效率及加强借款人便利的考虑,银行在授信中较为普通地使用了最高额保证的做法。授信额度与最高额保证额度息息相关,但两者计算方式不同。根据定义,授信额度均按照余额计算,而最高额保证,,系为“发生额”(即累计额)计算。

例如,2003年某银行为甲公司核定授信额度为300万,乙公司为该笔授信提供300万的最高额保证担保,三方签订了相关的授信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甲公司分多次提款,在该授信额度下累计用款至300万元后又归还200万元,后又提款200万,此时对于甲公司而言,其在该银行仍有300万的授信余额;而对于最高额保证来说,是对“累计额”计算,乙公司仅对甲公司原累计使用的300万元额度承担保证责任,除非特殊约定,乙公司无需对后2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风险点分析

银行授信中第三方最高额保证的风险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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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计算方式不同导致最高额保证额度无法覆盖授信过程中的所有额度,超出额度商业银行无法享有最高额保证的权利。

如前文案例所述甲公司授信余额仍为300万元。但对于最高额保证额度来说,根据合同双方意思,无法判断最高额保证是累计还是余额,而银行的累计放款实际增加了担保人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故在约定未明确情况下,采取有利于担保人的解释,故乙公司不应对超出最高额保证累计金额外多贷的200万元本金和滋生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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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主体变更会导致商业银行第三方最高额保证无法顺延的“断保”风险。

相比商业银行授信放款行为,第三方最高额保证从性质上说,系三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意思表示,因此,授信放款行为的双方性及最高额保证的三方性差异,导致了担保的脱节。举例说明:A银行为B公司核定贷款额度400万元,由C公司为该笔授信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务费用做最高额保证担保,而后B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相应变更登记。A银行在B公司改制后在授信额度内向B公司放款100万元,那么C公司是否需要就变更后的B公司的100万授信承担担保责任呢?根据民法通则和公司法规定,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主体的债权债务由新主体承担。但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均规定,保证期间债务人主体发生变更的,均需要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有权对主体发生变更后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行为建立在一定的信任基础上,变更后主体的履约能力、本身负债金额等均与原主体存在差异,且并不为担保人所熟知,因此,主体变更后若由被担保人无条件继续担保,无疑加重担保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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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保证期间与授信期间的不一致容易导致授信额度游离于担保之外。

一般情况下,授信行为均应发生在授信合同及最高额保证期间范围内,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合同管理不当或人员变动交接不清晰,导致授信放款行为超出了保证期间,此时若债务人逾期仍未归还的,保证人对担保超期范围外的款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以上三种可能存在的风险,商业银行在授信过程中,应当做到:一是对签订的第三方最高额担保合同及授信额度下的借款合同实行台账管理,将借款人、借款期限、金额及担保人、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内容予以详细登记,确认贷款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及程序合法性,避免出现细节瑕疵危害保证法律效力;二是在具体操作中,对每笔适用该最高额保证下的借款业务进行记录,一旦发现授信额度累计超过最高额担保的,应及时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重新提供最高额担保;三是授信额度下对应的借款合同编号或者合同主体均不得随意变更,若确属系统升级变动合同编号或贷款人合并分立变更主体的,商业银行应及时征得担保人同意或要求贷款人重新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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