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14:56:27
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虽然在一些企业发展较快,但会计核算和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如科目运用不正确,将委托贷款记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对委托贷款不按期计提利息;会计报表和附注不反映或不充分反映委托贷款事项等。
对此,执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引起重视。
△ 图片来源:摄图网
根据时间期限设立科目
金额不同时的会计处理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委托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委托贷款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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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
X公司于2015年1月1日,委托银行发放贷款100万元,在发放委托贷款的时候支付银行手续费3.6万元。银行将这笔100万的资金贷给Y企业并按季进行结息,贷款的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
那么X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
1.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
借: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本金)1,000,000
待摊费用------手续费 36,000
贷:银行存款 1,036,000
2.每月月末企业计提利息
借: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5,000
贷:投资收益 5,000
3.每月应摊消的委托贷款手续费(36,000÷3÷12=1000)
借:投资收益 1000
贷:待摊费用------手续费 1000
4.银行每季度向Y企业收回贷款利息(1,000,000×6%÷4=15,000),并按照《营业税》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15,000×8%=1,200)。
银行同时还要向X公司支付利息,该利息是扣除营业税后的数额(15,000-1,200=13,800)。
收回利息后,X公司根据银行转来的相关的代扣税款通知单及相关原始凭证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 1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200
借:银行存款 13,8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2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15,000
5.收回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本金)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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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
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