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民生 信用卡账到期不还到底有多可怕?

2023-05-10 14:56:27

现如今,很多人都有信用卡,但面临到期不还的信用卡账,您知道后果有多可怕吗?

一、支付高额利息、滞纳金。

我们在申领信用卡时,都要签署一张申请表,对于申请表后面的协议部分,很少有人仔细阅读,却不知,这些密密麻麻的小字记载着您的权利与义务。为明确信用卡利息、滞纳金的计算,我们首先需明确几个概念。

交易日:指我们持信用卡实际消费、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银行在我们消费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记入信用卡账户的日期,一般情况下,银行记账日会比交易日晚一天。

账单日:指银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交易金额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持卡人应当偿还卡账的最后日期,一般到期还款日比账单日晚20多天。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期账单日,持卡人应当偿还的全部金额。

最还款额:指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金额,一般是全部应还款额的10%左右。

如果我们按照账单上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对账单所记载的消费交易是免息的,免息期在最长时间各大银行略有区别,如招商银行50天,建设银行50天,交通银行56天。但如果我们未能还款,银行从银行记账日起按照全部应还款额(包括我们已经偿还的部分)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在此提醒各位注意,利息的计算起始日是按照银行记账日起算,而非到期还款日,计算的本金数是以全部应还款额计算而非未偿还部分。如果还款部分达不到最还款额,除了计算利息外还需按月支付滞纳金,以建行为例,滞纳金为最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1或5元。举个例子,如3月10日是账单日,3月30日为到期还款日,我们于3月1日持卡消费10000元,则2014年3月1日为交易日,且定银行隔天入账,银行记账日为3月2日。则当期全部应还款额为10000元,若银行规定最还款额为1000元,我们在3月30日前只还了800元,那么从3月2日起按10000元计算利息,日万分之五,因我们还款额尚未达到最还款额,银行还计收滞纳金10元[(1000元-800元)*5%]。若我们到下一个账单日4月10前仍没有还款,对于没还款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将继续记入账户,即,如4月10前我们没有产生新的交易下,4月10日账单显示全部应还款额应当为上月剩余本金9200元加上上月利息加上滞纳金10元,若在该期还款期前仍没还,以上述钱款重复计息。

信用卡计息与一般银行存款、贷款计息不同,信用卡计息是可以重复计算复利的,且是按照全部应还款额计算,故在未偿还信用卡账的情况下,支付信用卡利息要比普通贷款或借款高的多。

二、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其中一种情形就是恶意透支。有些朋友会有些迷糊,我只是欠了银行的钱,不存在恶意透支,怎么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呢?

在透支信用卡的情况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足以立案。所以,若我们透支金额在一万以上的,就要格外注意了。

第二,需是恶意透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提醒各位注意两个条件,恶意透支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还”。一些人看到这里窃喜,构成恶意透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就说我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是善意透支,不就不构成犯罪啦。主观上的东西我们很难认定,所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几种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临近年关,好些人急等用钱,善意提醒要使用信用卡的人们,还不上卡账支付些利息是小事,一失足身陷囹圄抱憾终身啊,在使用信用卡时,望谨慎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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