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小额贷款、高利贷款、民间借贷中的实务法律问题

2023-05-10 14:56:27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杨丹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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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很多借款人出于急于需要资金、方便资金周转等原因常常会选择高利贷款、小额贷款等方式来进行借款,这是一种资金融通的有效方式,然而也存在许多的问题,下面笔者就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以供大家交流学习,避免走弯路。

1、借款金额非常少可以不用还吗?

    相信很多人都清楚欠债还钱的道理,但是笔者在咨询的过程中经常会听到有人问上述问题。还款义务的存在不在于借款金额的多少,而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有关,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出借人便有权要求借款人还款,这是出借人的权利,当然对方免除借款人的义务的,借款人不用还款。

2、借钱给别人已经3年了还能否起诉?

我们国家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限延长到了3年,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3,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20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也就是说,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债务人就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而主张不再履行相应还款义务。那么,借钱给别人已经3年还能否再起诉?这是要分情况来处理的,总体上来说诉讼时效已过的案件,。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如催收函、往来信件、电话短信催要、对方出具还款计划、一直收取利息孳息等),则诉讼时效中断,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也是可以起诉,只是存在对方抗辩诉讼时效经过的风险。所以建议大家尽量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遇到拖延时间不还的,考虑诉讼处理。

3、借款人借款有物保和人保,出借人就高枕无忧了吗?

所谓物保简单来说就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财务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实践中常常是以房屋、车辆、机器设备或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形式出现,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可以不转移占有,但不排除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擅自处分抵押物,进而阻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抵押合同的签订至关重要。是否进行抵押登记也会影响债权的实现,若一个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优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实现抵押权。所谓人保即第三人以个人全部资产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实践中常常以签订担保合同、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或担保人身份签字等形式出现,对于担保人的选择是非常关键的,有经济能力的担保人可以减少债权人不能实现债权的风险。

担保的形式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有很大的影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会存在不同的法律后果(内容复杂,下篇文章会详细介绍)。对于保证期间也是有必要注意的,过了保证期间债权人不主张债权的,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因此,并不是有了物保和人保债权人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讲就是:权利不用,过期作废。

4、借款合同上写的借款金额和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不一致时该怎么办?

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不当然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出借人还需实际交付借款,借款合同才成立。也就是说,在借款合同上写的借款金额和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不一致时,借款人以实际收到的借款为限承担还款义务,而不是直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数额来进行偿还。如果实际偿还的本金数额超过实际借款的金额,借款人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5、利息约定太高还不上怎么办?

根据2015,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借贷双方约定利息在24%以下的,;借贷双方约定利息在36%以上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的利息在24%36%的,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

据此,遇到高利借贷的情形,可以参照以上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护自身权益。

6、没有借条只有转账凭证可以起诉吗?

很多出借人都有一种误解,以为自己实际给了对方借款,有转账凭证起诉打官司就没有问题,但事实往往是仅凭转账凭证立案都比较困难。要以民间借贷纠纷来起诉,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转账凭证仅能证明交易双方存在金钱往来,这些金钱往来是借款还是赠与、货款、还款或其他交易款项是无法通过转账凭证来说明的,这时就必须有其他证据来证明这些资金往来为借款,而非其他,即司法解释规定的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仅仅有转账凭证是不能认定借贷关系存在的,需要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

7、

借贷关系并非只发生在熟人之间,多数情况下双方并非在同一地点,有些可能还是跨省份的,那么,?答案是否定的,,,有时甚至是其他地点。笔者以前在一家贷款公司当法律顾问时就发现,,,但公司所在地却在西安,这就尴尬了。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借款人主张出借人返还高出法定利息的,借款人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

8、在贷款平台上贷款,没有收到贷款或实际上是高利贷,贷款平台有无责任?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因此,如果贷款平台没有类似的保本承诺或提供担保的,则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有可能承担网站管理者的安全管理义务,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银监会针对P2P平台管理曾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了P2P平台只能作为信息服务中介,不能提供资金池,一旦发现平台有违法行为,可向监管部门举报。如果贷款平台有虚假宣传行为或者在放款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常见的问题就这么多,如果大家对于借贷纠纷这块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随时联系笔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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