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一男子信用卡透支款项10938.64元,被银行起诉至!

2023-05-10 14:56:27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红旗大道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1608408699。

负责人:陈远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忠,该行西江支行行长,。

被告:王庆生,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以下简称会昌农行)与被告王庆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7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会昌农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庆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会昌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10938.64元,其中本金9997.45元、利息671.2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9.90元(以上款项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5日,需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庆生于2015年4月18日向原告申请开立贷记卡,信用额度10000元,卡号为62×××17。该信用卡账单日为每月7日,还款日为消费后的次月账单日之后的25天。被告王庆生收到该卡后,于2015年7月18日形成第一笔交易(ATM取现),2017年4月30日最后一次消费(跨行消费)。2017年6月7日,被告王庆生信用卡透支款进入逾期阶段。截止2017年10月16日,仍结欠信用卡透支款项10938.64元,其中本金9997.45元、利息671.2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9.9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还款。

被告王庆生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会昌农行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银行卡。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通过信用卡使用了银行款项即进行透支,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已明确约定银行收取客户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年费等费用的情形,被告在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时也表示愿意受《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约束。现被告未在还款期限内偿还所使用的银行款项,且该行为已符合银行收取贷款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费用的标准。原告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

被告王庆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由其承担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王庆生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偿还透支本金(含额度内分期)9997.45元,并支付自记账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透支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被告王庆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云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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