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14:56:27
据报道,普洱市景东县男子周某城因恶意透支19万余元,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该男子是当地一位“网络大V”。
5月10日,农业银行景东县支行工作人员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2014年9月1日,周某城在农行申办了一张额度为20万元的金穗贷记卡,激活后透支了198981.97元本金,超期未偿还,请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经侦大队受理后查明:周某城于2014年10月4日激活信用卡使用,共透支198981.97元本金用于投资、消费等,超期后未偿还,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递交催收通知书等方式向周某城催收超期透支款,但周某城不履行还款义务,仅偿还5160.03元透支款,所欠超期透支的193821.94元本金及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拒不归还。截至2017年5月9日,周某城拖欠发卡银行共计279215.67元,其中本金193821.94元,利息73762.03元,逾期还款滞纳金11631.70元。
目前,周某城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1、持卡人超过了信用卡透支限额刷卡,且超出金额很大的,很容易被银行认为是在恶意透支信用卡;
2、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偿还透支款本息,之后又继续透支的,很容易被银行认为是在恶意透支信用卡;
3、利用信用卡预授权和POS机进行大额套现,很容易被银行认为是在恶意透支信用卡。
依照《刑法》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在2009年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第一“恶意透支”有两个限制条件:
1、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2、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也就是说如果持卡人没有接到两次有关通知或者文书,收到催收后在三个月内如数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 “恶意透支”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周某城欠款超期不还,经银行多次催收依然拒不还款,已经构成了恶意透支罪。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1、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大”;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一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特别巨大”。
周某城恶意透支数额达19万元,如果犯罪行为查实,则他的行为已经属于《刑法》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数额巨大”,,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金融市场,资金流通的基础是信用,恶意透支直接会摧毁金融机构和持卡人的基本信任关系。聪明的人都希望玩转金融杠杆,但是信用的底线一定要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