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廊坊自2月1日起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轮候周期

2023-05-10 14:56:27


今日,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工作的公告》,公告表示,自2018年2月1日起,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轮候周期,进一步提高公积金贷款审批效率和放款效率。具体公告如下:


此前,在2017年6月2日,《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发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特别是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


(二)在限购区域(大城县除外)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三)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四)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轮候制度。



申请住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温馨提示


购买新建商品房或者限价房申请住房贷款的,需要先确认该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合作办理住房贷款并符合准入规定。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或者县(市、区)管理部开具贷款确认书。以下是办理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页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借款人及其配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5)借款人及其配偶不认可按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认其收入或者配偶不缴交公积金的,需提供收入证明2份和最近6个月工资明细。“中心”要求其提供的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等。


(6)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7)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已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或者原件1份,复印件1份)。


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婚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为夫妻双方,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离婚或者丧偶的,要将共有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撤消,并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重新鉴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8)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抵押贷款购房意向书及担保承诺书原件。


(9)在我市限购区域购房,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10)借款人本地户口,在外地缴存公积金,在本地购房,需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异地贷款仅限于大城县管理部)。


(1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的,需提前与商业银行咨询、落实相关贷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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