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徒伪造妻子钱么贷款30万,判决妻子“不必还款”!

2023-05-10 14:56:27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借款合同上又有妻子的“签名”,是否必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下面我们来看看上海的一个家庭案例。


李某和妻子梁女士感情不合,婚后两人之间经济相互独立。2015年9月14日,李某与案外人某商业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个人最高额贷款合同,向该银行借款30万元,还款方式为按约付息,到期还本。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2015年9月15日到2016年9月14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9.5%。

蹊跷的是,当时正和李某闹离婚的梁女士居然与他一起“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拿到借款后,李某偿还利息至2016年8月,后再未按约支付本息。2016年9月14日,原告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该商业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受让了该笔债权。

经催讨,上述借款及利息一直没有归还,2017年5月2日,。

庭审中,金融信息公司提交了个人最高额贷款合同及附属条款、共同还款承诺书、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通知书、两被告的结婚证等证据。

金融公司认为,梁女士签订了《共同还款承诺书》,证明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梁女士则不这样看,她说,一直以来夫妻俩经济相互独立,李某不负担家庭支出。为此,。

梁女士说,她对李某在外借款的情况毫不知情,她说,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签的,而且她还查到,2015年9月15日李某获得30万元贷款,几天内就将这笔款项全部花光。

后经证实,这个签名确实是伪造的,并且梁女士并没有用这笔贷款。

,,夫妻关系存续并非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要件,应当考虑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首先,从是否存在举债合意来看,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共同还款承诺书上“梁女士”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难以证明被告梁女士对涉案借款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梁女士存在举债合意。

因此,。,应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据此,,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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