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2月10日起,我州停止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2023-05-10 14:56:27


2月10日起,我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调整


停止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普格、甘洛两县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至30万元


凉山日报记者从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按照州府办(2018)1号文件,我州将从2月10日起对现行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包括停止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七方面的调整。



详情:七项调整看过来


  据介绍,此次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主要包括:


  调整贷款年限和借款人偿还期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限不超过所购住房不动产产权证书上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将住房公积金偿还期限调整为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调整部分县贷款额度。将普格县和甘洛县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至为30万元。


  调整单笔贷款额度的确定。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倍数挂钩,挂钩倍数为20,即单笔贷款额度等于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加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乘20,单身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共有权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其享有分额申请,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调整贷款人查房规定。贷款人查房需提供购房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的查房证明。


  调整又提又贷政策。缴存职工在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时,在付完总房款20%首付款后,可以先提取不超过总房价10%的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再申请不超过总房价70%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宅的停办又提又贷政策。


  调整异地贷款政策。异地职工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以申请一次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得办理异地贷款。


  调整借款人月收入证明要件。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额推算月收入,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停止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仅微调,勿多虑


  据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只是微调,主要是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认真落实“住房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多样化购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省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凉山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际,经十一届州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下发文件执行。


  据该负责人介绍,调整比较大的是又提又贷政策,购买第二套普通住宅的停办又提又贷政策。还有就是,过去单笔贷款额度没有与缴存余额(夫妻合算)倍数挂钩,此次确定了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倍数挂购;普格、甘洛两县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25万元调至30万元;另外对借款人月收入证明要件的调整,借款人仅需要按照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额推算月收入,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而不再象过去需要其他的手续或证明。


提醒: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抓紧!


  “由于现在距离2月10日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执行,还有段时间,希望需要办理相关业务的干部职工,尽快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该负责人最后提醒到。特别是准备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请抓紧时间办理。


图文来自凉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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