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婚前丈夫买房付首付10万贷款20万,离婚算共同财产吗?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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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爱结婚并共同偿还房贷


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手难牵,刚结缘就结婚,却很快又要离婚的小夫妻,是缘分太短,还是根本不合适呢?相信大家都傻眼儿了。跟着律视在线的何永萍律师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2007年1月,小张与小李这对迟来的有缘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俩人一见倾心,很快就进入热恋期,谈恋爱谈了大概一年的时间。在这一年的恋爱时间里,虽然也经历了不少吵吵闹闹、分分合合,可是依旧打算一起生活一辈子,因为此时都认定了彼此,于是打算结婚。


就在他俩恋爱期间,小张买了一套商品房,因为他想给女朋友一个温暖的家。这套房子当时登记在他自己名下,付了首付款10万元,贷款20万元。欣喜的他告诉小李,说那是他准备结婚用的婚房,也就是他俩未来的家。女朋友听了,也是十分高兴,虽然不是全款房,可是只要俩人一起奋斗,生活幸福,房贷根本不成问题。


小俩口就在2008年7月登记结婚,领了结婚证,同时也做好了一起还房贷的准备,商量好2008年12月开始偿还贷款。因为他俩都没有固定的收入,所以房贷压力也挺大,婚后他俩一起共同还贷大约5万元。

无奈走上离婚路要求分房产

结婚一年多,小李觉得很多事也不像刚认识时一样了。小张因为家庭条件差,所以只能自己努力拼搏赚钱养家,还要每个月还房贷,所以能在一起陪伴妻子的时间很少。有时候回家倒头就睡,有时候抱着手机旁若无人,小李当然受不了这样的冷落,感觉心里落差很大。


虽然很多次小李都和小张进行沟通,想要化解问题,可是小张的态度根本就不屑于交流,小李一人总是默默流着伤心的眼泪。其实夫妻间不就是应该经常沟通,交流吗?工作再忙也不能冷落家人。


毕竟房贷给俩人带来很大的压力,又因为情感出现裂痕几乎每天吵架,感情都吵没了,感觉日子过不下去了。就在2009年12月,双方感情严重破裂,小李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小张名下的房屋。小张此刻不高兴了,当初我买的房子我付了首付,你只是和我一起还贷了,现在也是你要离婚,凭什么呢?双方争执不下,。

婚后共同还贷是否为共同财产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


该案中,小张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故该房屋应该判决归小张所有,但是小李也参与了房屋贷款的支付,考虑到小李对该房屋的贡献,应当由小张对小李对共同还贷与对应增值部分予以一定的补偿。

第一步,我们来鉴定产权的性质。小张在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房屋买卖交易行为已经完成,其婚后取得产权证的行为不属于交易本身,不会影响产权的性质,故本案中小张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小张的个人产权。


第二步,鉴定完财产性质,再来说说小李与小张共同还贷的部分算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目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该房屋夫妻双方均有贡献,根据公平原则,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故本案中,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小李和小张婚后双方共同还贷5万元,及其对应增值约1万元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故小李在离婚时可以分得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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