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14:56:27
民间借贷风暴
《浙江在线》2012年3月13日报道说:
民间借贷是吧双刃剑,离非法集资只有一步之遥。统计显示,一年多的时间,仅浙江温州市就至少有10人因此、200人出逃、284人被刑事拘留。
一、民间融资主要存在的9个问题
1.主管机关缺位
2.信息监测体系缺乏
3.民间融资组织规范欠缺
4.高利率增加企业破产风险
5.非法转贷放债牟利显现
6.非法融资广告网络公开化
7.融资服务中介或金融掮客缺乏管理
8.非法集资活动依然存在
9.法律责任可操作性缺乏
二、担保公司之异化
1.变了味的担保公司
这些担保公司通常以这样的方式集资:
首先,几个亲朋好友筹集资金,开起一个“担保公司”;
然后,每个股东动用自己的人脉继续集资。
后来,最“底层”的存款人和最“顶层”的贷款人已互不认识。
最后,在“担保公司”之间,资金被拎来拎去,彼此救急。
因为无序集资,过度担保,过度投资,一旦某个“节点”出现问题,就会导致一损俱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2.问题企业的情况
一是转型升级失败,银行收贷造成资金断裂;
二是短贷长投,內贷外投等形式从事房地产、私募股权等领域,造成入不敷出;
三是参与赌博造成巨额亏损。
3.担保公司违规操作
(1)许多担保公司无法获取银行认可;
(2)担保公司违规从事融资业务。超范围经营、进行高息借贷、变相融资等活动;
(3)一些咨询机构、投资公司借担保机构之名非法集资借贷。
(4)利用担保公司为招牌私自从事高息借贷活动。
(5)广告发布审查不力,非法融资广告盛行。明目张胆在电视报刊、网络平台、手机短信等媒介,公开发布贷款垫资、短期资金周转、增资验资垫资等广告,媒体对广告内容发布审查不力,客观上未非法融资行业创造了条件。
4.担保公司异化为“地下钱庄”
街头挂着“典当行”“寄售行”“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招牌的门店,是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的主体,其中的典当行和担保公司尤为盛行,地下钱庄正借助这些组织形式,公开或半公开化,进入高利贷市场,成为附着在经济肌体上的吸血鬼。
三、倒贷专项资金操作流程
1.企业向银行提出续贷申请
2.银行签发续贷承诺书
3.企业提出转贷资金申请
提供转贷资金使用申请表、续贷承诺书、贷款合同、近期资产负债表、贷款用途承诺书、银行续贷承诺书
4.受委托银行与企业、贷款银行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利息由受托银行一次性足额向企业收取。
四、民间借贷综述
1.民间借贷的概念
根据最高院《审理借贷意见》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成为民间借贷。具体可以概括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一方将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
2.民间借贷的法律约束。
(1)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2)司法大体规定了几条杠杠:一是主体上,企业之间不得拆借资金;二是利息上,最高不得拆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三是在用途上,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3)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才能从事金融借贷活动。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只能是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贷款人。
3.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的有: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民间借贷的非法活动的打击
(1)民间借贷伴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司法等部门通过行政及司法手段予以处罚和打击。
(2)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谋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如果在借款中出借人提出将款项打入第三方账户时,应将第三方账户的账户名等相关身份信息写入到借条或借款合同中,比较式制定专门的打款授意书。
2017.10.08
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