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管窥】办理“借新还旧”贷款要注意什么

2023-05-10 14:56:27

  在处理贷款“盘活”“平移”时,客户经理经常会遇到“借新还旧”的问题。法律表述为“以新贷偿还旧贷”。针对“借新还旧”,贷款用途应按实填写,即贷款用途为归还贷款或以贷还贷。“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来自于《担保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该规定既明确了“借新还旧”的合法性,也赋予了银行告知义务。

贷款用途不真实的法律风险 


  在“借新还旧”的情形中,如果客户经理无视当下市场和行业变化,仍按部就班要求借款人提供购销合同,并将借款合同中的贷款用途描述为“购买原材料”“装修”等,对银行是极为不利的。保证人通过举证借款人的银行账户明细就可以证明该笔贷款资金是用于归还旧贷。而银行在借款人尚存贷款余额的情况下发放新贷款,之后借款人以新贷偿还了该银行的旧贷。这个过程可以推定“借新还旧”是经过银行与借款人协商的。此时借款合同上的贷款用途虚假,保证人主张银行和借款人串通损害自己利益,。这不仅会导致脱保,还可能导致主合同被认定无效。


主、从分离时,应在从合同上补充贷款用途 


  虽然在主合同中约定了贷款用途,但在从合同中并无涉及贷款用途的条款。此时,办理新贷中出现的新保证人主张“不知道”,。建议办理“借新还旧”时,在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从合同的“其他约定事项”的划线处,或者在保证函的空白处,增加如下类似描述:“本人已知悉主合同内容,同意适用主合同约定,认可贷款用途是归还贷款。签名:XXX”


  为避免今后不必要的争论,当新贷中出现的新保证人为法人时,建议在《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保证决议书》中同样明确贷款用途问题。


抵押担保比照适用《担保法解释》第39条 


:《担保法解释》第39条,单纯从文义上看,该条规定是对保证担保所设,但在以第三人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形下,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目的、效果等方面与保证担保的特征相近似,在司法解释未对借新还旧中抵押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担保法解释》关于保证的相关规定可比照适用于抵押。


  如果签订的是《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函》等,且新贷发生在担保期限内,可以不要求保证人重新签从合同或者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因为此时新贷和旧贷为同一保证人(抵押人)。(浙江天台农商银行项赟)


责编:王玺责审:王汉,编:王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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