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熟人借款超3亿!这位银行主任摊上大事了 判决···

2023-05-10 14:56:27


打着从事拆借资金为他人还贷续借

(俗称“过桥”)及票据业务的旗号

某银行机构风险控制部主任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

以现金和转账方式陆续向13名被害人借款

借款总额为30858.5021万元

造成被害人直接损失共计4180万元

最终


受骗金额少则数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

  

2015年7月15日上午,,其被廖某骗了850万元,这才使得廖犯罪一案浮出水面。受骗金额少则数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涉及抚州南城县中小企业主多人。


据廖某邻居透露,从2015年7月中旬开始,天天有人来敲门讨债,廖的妻子有段时间在家,后来也离开了。“甚至有人敲错了门,误以为我是他家人,要我还钱。”该邻居说。


然而,2015年7月中旬,廖某就再也未出现在单位,同事、朋友、债主都联系不到他。


据单位同事透露,2015年7月13日上午,廖某还在正常上班。单位下午开会时,他没有出现在会场,工作人员给他打电话,显示已经关机。7月14日,单位才知道廖某出事了。

“大家听到这个消息都很震惊。”据称,廖某平时上班就是拎个皮包,打个摩的来,自己没有买车,连赌博都很少。


近几个月以来,街坊邻里都十分不解,这个平时不赌博、不爱玩的中年男子,怎么就成了坏人。此前,廖在单位担任风险控制部主任,穿着普通,为人低调,甚至没有买车。

10年前开始行骗 借款3亿余元


从2015年7月廖某消失,再到廖某最终落网,这段时间南城县对于廖某诈骗一事成了茶余饭后的谈资,但究竟涉案多少,无人能说清。


2016年1月15日,。

2017年5月8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显示:

从2008年开始,廖某虚构从事拆借资金为他人还贷续借(俗称过桥)、票据业务的事实为由,以高额利息陆续向被害人王某等人借款。在明知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继续以现金和转账方式向杨某等13人借款,借款总额为30858.5021万元,造成受害人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4180.63698万元。

巨额骗款去哪了?


在廖某的供述中,透露出他的借款主要用在四个方面:


一是还利息,为了防止自己资金链断裂,事情暴露,所以不计后果的向他人高息借款,支付高额利息;


二是垫付了一些他经手的责任贷款,有些贷款人还不了,他又怕上级处理,所以自己借钱垫还了这些贷款,然后让这些贷款人给他打欠条或者保存了帮他们垫付利息、贷款本金的收据条子;


三是个人消费,包括借给别人一些钱及自己用,给情人约120万元,买了一部别克英朗的车10万元,为与情人生的儿子买了一套商品房80万元;


四是做了投资,第一投资了红砖厂,第二投资了房地产等。


(资料图 与文无关)

除了客户,连亲戚朋友也骗


“廖某以前在银行工作,我在廖手上做过一些贷款业务,双方慢慢就认识了,廖主动多次向我借钱,说与抚州的几个银行行长联合做‘过桥’生意,约定月息为6至7分左右。”被害人老杨证实,廖某还欠他本金4076.21万元,得到利息1468.89万元,亏损2607.32万元


“2013年10月份,廖打电话问我有没有闲钱,说抚州一些银行领导做票据业务,需要大量资金,生意非常稳,月息2分。”被害人老曹证实,他认为廖是这家银行机构的领导,也就觉得放心,陆续多次借钱给廖,最开始廖能正常付息给他,他从来没有怀疑过廖会骗他。最终,经查实,曹某借给廖5071.02万元,收回4654.41万元,亏损416.61万元。


在廖某口口声声所称的“过桥”,廖某反倒有这么一段交代的话:“过桥”就是一些个人或者企业在贷款到期后,由于资金周转不灵,短期无法归还贷款,所以在外面支付高额利息借款,在归还银行贷款后,等银行再次放贷给他们,他们再归还从社会高息借的钱。但我没有做“过桥”,只是自己没钱用,才谎称在做“过桥”生意,方便向别人借钱。


不过记者查询判决书信息发现,被廖某骗走巨额款项的,不仅仅是廖某银行业务客户,还有一些亲戚朋友。如,受害人章某的丈夫就是廖的同学,廖以转账方式向章某借款(募集资金)10万元,归还本金、利息1.35万元,造成损失8.65万元。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借款用途及隐瞒借款目的,采取拆东墙补西墙方法骗取杨某等十三余人钱款金额共计4180.6369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具有悔改表现,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继续追缴被告人廖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4180.63698万元,返还给被害人杨某等人。


廖某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廖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廖称,他对定性为诈骗罪存在异议。最开始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无骗取他人资金的动机,由于高额利息的支付越陷越深,资金链断裂,最后无力偿还,客观上导致被害人资金损失


被害人都是从社会上打听到他需要募集资金而主动联系他的,在未发生第一次借贷前并无任何亲戚、朋友关系,应属社会不特定对象,具有公众性和广泛性;被害人明知高额利息募集资金风险巨大,而主动联系提供资金,客观上是导致造成资金损失的关键因素,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省高院

日前,省高院终审审理认为,廖某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其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资金链断裂后将发生无法归还他人借款的结果,客观上仍采取了虚构借款用途和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致使大量借款款项无法返还,造成被害人财产利益损失的严重后果可以认定廖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另外,被害人等与廖某系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熟人等关系,并非社会不特定对象,亦未经过社会公开宣传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而主要是利用上述特定人员对自己的信任而主动借款,所以不是特定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省高院终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步错,步步错

贪念使一名主任沦落为阶下囚

江南君还要提醒各位小伙伴

天上只会掉林妹妹

不会掉馅饼的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

稳定、高利率、低回报的事

不!存!在!的!




来源: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叶伟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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