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14:56:27
打着从事拆借资金为他人还贷续借
(俗称“过桥”)及票据业务的旗号
某银行机构风险控制部主任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
以现金和转账方式陆续向13名被害人借款
借款总额为30858.5021万元
造成被害人直接损失共计4180万元
最终
2015年7月15日上午,,其被廖某骗了850万元,这才使得廖犯罪一案浮出水面。受骗金额少则数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涉及抚州南城县中小企业主多人。
据廖某邻居透露,从2015年7月中旬开始,天天有人来敲门讨债,廖的妻子有段时间在家,后来也离开了。“甚至有人敲错了门,误以为我是他家人,要我还钱。”该邻居说。
然而,2015年7月中旬,廖某就再也未出现在单位,同事、朋友、债主都联系不到他。
据单位同事透露,2015年7月13日上午,廖某还在正常上班。单位下午开会时,他没有出现在会场,工作人员给他打电话,显示已经关机。7月14日,单位才知道廖某出事了。
“大家听到这个消息都很震惊。”据称,廖某平时上班就是拎个皮包,打个摩的来,自己没有买车,连赌博都很少。
近几个月以来,街坊邻里都十分不解,这个平时不赌博、不爱玩的中年男子,怎么就成了坏人。此前,廖在单位担任风险控制部主任,穿着普通,为人低调,甚至没有买车。
从2015年7月廖某消失,再到廖某最终落网,这段时间南城县对于廖某诈骗一事成了茶余饭后的谈资,但究竟涉案多少,无人能说清。
2016年1月15日,。
2017年5月8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显示:
从2008年开始,廖某虚构从事拆借资金为他人还贷续借(俗称过桥)、票据业务的事实为由,以高额利息陆续向被害人王某等人借款。在明知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继续以现金和转账方式向杨某等13人借款,借款总额为30858.5021万元,造成受害人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4180.63698万元。
在廖某的供述中,透露出他的借款主要用在四个方面:
一是还利息,为了防止自己资金链断裂,事情暴露,所以不计后果的向他人高息借款,支付高额利息;
二是垫付了一些他经手的责任贷款,有些贷款人还不了,他又怕上级处理,所以自己借钱垫还了这些贷款,然后让这些贷款人给他打欠条或者保存了帮他们垫付利息、贷款本金的收据条子;
三是个人消费,包括借给别人一些钱及自己用,给情人约120万元,买了一部别克英朗的车10万元,为与情人生的儿子买了一套商品房80万元;
四是做了投资,第一投资了红砖厂,第二投资了房地产等。
(资料图 与文无关)
不过记者查询判决书信息发现,被廖某骗走巨额款项的,不仅仅是廖某银行业务客户,还有一些亲戚朋友。如,受害人章某的丈夫就是廖的同学,廖以转账方式向章某借款(募集资金)10万元,归还本金、利息1.35万元,造成损失8.65万元。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借款用途及隐瞒借款目的,采取拆东墙补西墙方法骗取杨某等十三余人钱款金额共计4180.6369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具有悔改表现,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继续追缴被告人廖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4180.63698万元,返还给被害人杨某等人。
廖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廖称,他对定性为诈骗罪存在异议。最开始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无骗取他人资金的动机,由于高额利息的支付越陷越深,资金链断裂,最后无力偿还,客观上导致被害人资金损失;
被害人都是从社会上打听到他需要募集资金而主动联系他的,在未发生第一次借贷前并无任何亲戚、朋友关系,应属社会不特定对象,具有公众性和广泛性;被害人明知高额利息募集资金风险巨大,而主动联系提供资金,客观上是导致造成资金损失的关键因素,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日前,省高院终审审理认为,廖某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其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资金链断裂后将发生无法归还他人借款的结果,客观上仍采取了虚构借款用途和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致使大量借款款项无法返还,造成被害人财产利益损失的严重后果,可以认定廖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另外,被害人等与廖某系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熟人等关系,并非社会不特定对象,亦未经过社会公开宣传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而主要是利用上述特定人员对自己的信任而主动借款,所以不是特定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省高院终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步错,步步错
贪念使一名主任沦落为阶下囚
江南君还要提醒各位小伙伴
天上只会掉林妹妹
不会掉馅饼的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
稳定、高利率、低回报的事
不!存!在!的!
来源: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叶伟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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