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裁判摘编(1401-1402)民间借贷利息超四倍利率部分,已履行的不返还如何办?“年息壹分贰结”是多少?

2023-05-10 14:56:27

案例裁判摘编


(1401)民间借贷利息超四倍利率部分,已履行的不返还如何办?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债务人履行完毕后,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请返还的,不予支持。


标    签:民间借贷|利率|不当得利


案情简介:2009年,张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6万元、月利息为5%并计算复计。2011年,张某以支付的利息3.7万余元,远超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4倍为由诉请不当得利返还。


:①依本案查明事实,应确认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借款6万元、月利息为5%并计算复计,据此,张某已向李某返还利息应为3.7万余元,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4倍计算利息为1万余元,李某取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数额为2.7万余元。


②《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合同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无效,,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且该司法解释第6条只是规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利息法律不予保护,未明确指出合同无效,该规定应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张某和李某所签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约定部分并非无效,李某对该部分利息仍享有实体上债权,只是该权利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是一种不完全权利。权利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来阻止债权人实现债权。但本案中张某自愿依双方合同约定向李某支付利息,并已履行完毕,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且不存在胁迫、欺诈情形,应视为张某已放弃此项抗辩权,李某依其享有的实体权利有权领受债务人给付。判决驳回张某诉请。


实务要点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债务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请返还超过部分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海南海口中院(2012)海中法民一终字第565号“张某与李某不当得利纠纷案”,见《鲜洁诉李予平不当得利纠纷案(返还利息)》(蔡红曼、黄海鹰),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民:328)。


(1402)“年息按壹分贰结”,应理解为借款年利率为12%


——当事人对借条中约定的“年息按壹分贰结”内容理解有争议的,应从交易惯例理解为借款利率以年利率12%计算。


标    签:民间借贷|利率|合同解释|交易习惯


案情简介:2007年,祁某因经营其个人独资企业汽配厂而向乔某借款5万元,约定“年息按壹分贰结”。2008年,祁某转让汽配厂予乔某。2012年,乔某诉请祁某归还5万元借款及利息。祁某对利率提出异议,同时以双方债务已抵销为由抗辩。


:①《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新华字典》对“分”的明确解释:“利率,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结合当前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和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本案借条中“年息按壹分贰结”约定,理解为5万元借款利率以年利率12%计算符合客观事实及民间借贷惯例,且该利率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应予保护。


②案涉5万元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且祁某亦无证据证明其提出过抵销债务的意思表示并通知对方。故不符合《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债务抵销条件。判决祁某偿还乔某借款5万元,并承担利息3万元。


实务要点:当事人对借条中“年息按壹分贰结”约定的理解有争议,应从交易惯例理解为借款利率以年利率12%计算。


案例索引:江苏盐城中院(2013)盐民终字第1216号“乔某与祁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乔正山诉祁玉胜、祁玉波、祁玉涛民间借贷纠纷案(民间习惯的适用)》(臧峰),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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