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了】如何在民事执行中正确理解和适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023-05-10 14:56:27


作为一个法律人,在你关于借款、货款、工程款等与支付金钱有关的每一份民事判决书除判决偿还本金外,还会同时判决支付拖欠款项的利息,紧接着几乎都会出现“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及若延期履行“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率的熟悉而陌生的字眼。说他熟悉,作为一个法律人几乎经常看到;说他陌生,有很多的法律人还不是很清楚其中的含义并正确使用之。、“同期同档”利率等字句,但对于“同期”、“同期同档”具体适用无明确规则。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严格意义说应该是“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所谓“同期”按字面意思理解,“同期”指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与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基准利率日必须是在同一个时期;这里有其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同期不是判决生效日、执行申请日以及实际履行日,而是借款发生日或者利息起算日(约定或者法定)。所谓“同档”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同时期会发布多个档次的利率标准,如6个月以内、6个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或者3至5年(含5年)期等不同利率档次,因此必须明确“同期”内应该适用的具体利率档次。银行贷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贷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确定利率应以“日期”为准,即从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适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计息开始之日起至计算利息之日之间经过的期间,若为6个月以下,则适用6个月以下贷款的利率;若为2年,则适用1至3年的利率,以此类推。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二条明确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起算日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弄明白搞清楚上述关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的综述之后,现笔者结合一个案例详细说明一下在实务当中如何实际适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情简介:席梦思与石头山于2014年11月17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席梦思将其持有的昆山海洋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石头山,约定2014年12月1日支付200万元,逾期支付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到期后石头山没有按期支付转让款,,,但将利息变更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石头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结合这个案例我们来计算一下席梦思最终的执行款到底是多少?

首先这里的“同期”应为2014年12月1日,到2017年5月1日实际履行之日历经2.5年时间,应适用1年至3年的贷款利率,经查询应为6.0%。故一般利息应为:200万元*2.5*6%=30万元

其次迟延履行的期间为6个月,应付款项为200万元。故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为:200万元*0.000175*180(6个月)=6.3万元。

袁春晓  律师

首席合伙人、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

昆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库成员

昆山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副会长及特聘培训师

昆山市律协知识产权与网络信息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袁春晓律师是双证律师(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执业证),担任昆山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和网络信息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6年9月参加苏州市知识产权高端研修班进行学习深造,并入选昆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库成员,同时担任多家大型企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擅长处理知识产权申请、侵权纠纷以及各种疑难合同纠纷处理,具体为:专利申请、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行政诉讼、专利侵权诉讼,商标申请、商标评审、商标行政诉讼、商标侵权诉讼,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版权登记、著作权侵权纠纷等。

主要专长:知识产权申请及侵权纠纷处理,各种商事合同纠纷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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