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前欠款几十万 前妻陷入借款风波,这么判……

2023-05-10 14:56:27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

是否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少当事人明明离婚很久了

有一天却发现自己“被负债”

该笔前夫或前妻离婚前单方所负的债务

自己是否应当连带清偿呢?

别着急,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


婚姻里的“债”,离婚了你替Ta背?


2013年8月3日,吴实龙向姜子恒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姜子恒借到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借期至2013年8月30日。借款实际归还前的利息按月息2.5分的标准计算。如未按期归还,则借款人自愿另行承担借款本金15%的违约金。如产生诉讼,则借款人承担出借人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吴实龙在借款人处签名捺指印,并签署上述款项已收到。借款到期后,吴实龙未归还借款。2013年11月,,要求判决被告吴实龙及其妻子娄玉霞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4万元。


 

另查明,吴实龙与娄玉霞于2010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0日,。在娄玉霞起诉离婚后,、娄玉霞为被告的民间借贷案件五件,总金额60余万元,均由吴实龙在2013年8月份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



争议焦点

涉案24万元借款是否应认定为吴实龙与娄玉霞的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庭审期间

吴实龙未参加庭审

对于原告姜子恒的诉求

被告娄玉霞认为

该笔24万元的债务系吴实龙和原告姜子恒恶意串通伪造的,借条上并没有自己的签字,不知晓该笔借款是如何发生的,另外,自己与吴实龙的离婚诉讼正在进行中,不排除吴实龙是在故意伪造债务达到报复自己提出离婚的可能。



原告姜子恒则认为:

本案借款是吴实龙与娄玉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于夫妻这一方,而不在于债权人这一方。


,认定:


1、在2013年10月10日,,分别于2013年11月1日、11月13日收到了以吴实龙、娄玉霞为被告的民间借贷案件共五件(含本案),借款本金总额为63万元,五案中的借条(借款合同)均由吴实龙在2013年8月出具。



基于此,本院认为,吴实龙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以高额利息多次向外举债,有违常理,且其举债总额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现亦无证据证明吴实龙所借款项系为家庭生活或经营所需,更未得到娄玉霞的追认,故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吴实龙的个人债务。

 


2、本案吴实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姜子恒出具借条并写明款项已经收到,应认定系吴实龙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吴实龙向姜子恒借款24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现吴实龙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姜子恒起诉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遂判决:

一、被告吴实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子恒借款240000元;

二、驳回原告姜子恒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姜子恒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引用法律不当,,二审期间,姜子恒以及被上诉人吴实龙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出现的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一、《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某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四、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提醒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直接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交易秩序的构建。


此前对于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巨额举债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难题,审判实践中,针对该类情况,,但也仅仅具备参照意义,普适性不强,因此该类纠纷仍存在巨大争议,毕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摆在那儿,有开创精神的法官一般会从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以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进行推断来处理该类纠纷,该自由裁量存在一定的风险,然并非每个法官均有此开创精神,但如今不同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同时明确了今后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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