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贷双方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后复利计算之分析

2023-05-10 14:56:27

 文/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   安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发现在实践中关于此条规定的操作总是出现一定的模糊或者遗漏,故特将此规定进行一定的解释和说明。

  一、关于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性质认定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复利的形式多样,有直接写明计收复利的,也有采取比较隐蔽的方式、不出现复利字样的,如只写本金不写利息,或者每满一个计息周期就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欠条等债权凭证。例如: 甲向乙出借10万元,约定借期1年,月息2分,乙方向甲方出具了借条。6个月后,乙方向甲方重新出具借条,约定:甲向乙出借11.2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2分。6个月后,甲请求乙偿还本金11.2万元及利息1.344万元。乙主张其欠甲的本金数额为10万元而非11.2万元,其中的1.2万元为前6个月产生的利息,不应再计息。 

  借款期间内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与直接约定复利的债权凭证相比,有两个不同点:1、出具时间不同。直接约定复利的债权凭证一般是在借款期间开始之前已经形成,适用于整个借款期间;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则往往是在借款期间已经届满或者已经经过一部分,双方当事人对已经过的借款期间产生的利息结算后重新出具,实际上是将整个借款期间分成了两个或多个阶段。2、约定内容不同。直接约定复利的债权凭证通常会明确约定本金数额、适用的利率、借款期间、计算复利的次数等内容;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则不出现复利字样,只是约定本金数额、适用的利率、借款期间等,但约定的本金数额一般大于最初的本金数额。

  目前对于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的性质认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相当于对之前形成的本金和利息重新借用,从而消灭了原借贷关系,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这与正常的借贷关系没有本质区别,因此,自然可以将后来借条中记载的金额作为本金计算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出借人付出的只是最初的本金,后来借条中记载的金额确实包含了之前形成的利息,因而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并非新的借贷关系,而是对复利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在制定过程中将上述两种观点折中考虑,一方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本金数额应尽量按照债权凭证上记载的认定;另一方面,经计算新的债权凭证上记载的本金确由之前借款本息结算而来,则债权凭证出具之前和之后的借款关系存在关联性,从资金的来源看,的确存在计算复利的问题,故相关利息之计算应当符合民间借贷中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即出具之后新的债权凭证的利息计算也要在最高限度之内。

  二、关于后期借款本金金额的认定 

  实践中多数纠纷都是针对后期借款本金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出借人通常主张债权凭证上记载的金额就是后期本金金额,借款人则主张债权凭证上记载的金额仅部分为本金,其他为前期的借款利息,不应再计入后期的本金。

从法律上而言,借贷双方既然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并在债权凭证上予以记载,应尊重其真实意思表示,尽量以债权凭证记载金额作为后期本金数额,同时应注意,既然债权凭证记载金额中包括前期利息,则前期利息的计算应遵守本规定第26条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即前期利率不应超过年利率24%。如果没有超出这个上限,那么前期利息可以直接计入后期本金,即债权凭证载明的本金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金额;如果前期利息超出了这个上限,按照本规定第26条的规定,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故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予以计息。如上例中,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息2分,折算成年利率恰好为24%6个月后重新出具借条时,前6个月形成的利息为10×2%×6=1.2万元,没有超过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10×(24%÷12×6)=1.2万元】,故该1.2万元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即借条上记载的11.2万元均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但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为3分,折算成年利率为36%,前6个月形成的利息则为1.8万元(10×3%×6=1.8万元),超过了以年利率24%计算得出的1.2万元,对于超出的0.6万元则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故即使借条上记载的后期借款本金为11.8万元,至多只能认定为11.2万元。后期本金金额认定后,即可按照约定利率予以计息。 

作者:安永

专业:浙江财经大学法学理论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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