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14:56:27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任何人从事民事活动皆离不开合同。合同有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之分,合同不仅是对自己、对他人履约的一种约束,也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保护,如:在一般合同中对于违约情形以及出现违约情形时违约金的约定,以及特殊的如民间借贷合同中对于利息的约定等等。发生纠纷有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何在合同中约定利息、违约金才能够在发生纠纷时立于不败之地,同时又能够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最大的保障呢?本文将针对民事生活当中最多的民间借贷合同中利息的约定、计算以及其他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计算进行阐述,希望能对读者起到一定的借鉴与帮助。
一、民间借贷合同中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
(一)借期内利息
1、有明确约定
如上图所示,双方约定的利息以年利率24%和36%为节点,可分为三个区间。,根据当事人约定利息处于不同区间而不同。
(1)约定的利息年利率≦24%的,。
(2)约定的利息24%≦年利率≦36%的,,即若借款人自愿按约定给付了该部分利息后,,不予支持;若借款人拒绝按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支付利息时,出借人主张该超出部分利息的,不予支持。
(3)约定的利息≧36%的,,即使借款人已经按该约定支付了利息,也可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
2、约定不明
当事人对于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时,根据双方主体情况的不同,,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如仅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时,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不予支持。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一般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没有约定利息
(1)当事人未约定利息的,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期内利息。
(2)借款人自愿支付的除外。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不予支持。但可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二)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逾期还款时所产生的利息,对于逾期利息的规定,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有明确约定
根据“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出借人与借款人对于逾期所产生的利息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要以年利率24%为限,即约定的逾期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24%。
,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
在当事人双方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
(1)即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自借款人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自借款人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但以年利率24%为限。如:当事人对于借款的利息约定为月息2分,即年利率24%时,则此时的逾期利率继续按年利率24%计算。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
(三)同时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处理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
二、其他一般合同中违约金的计算
此处的其他合同是指除民间借贷合同以外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在该类合同中,违约金是重中之重,因此在本文中有必要着重进行阐述。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属违约金的一种,因其仅涉及金钱债务的给付,故单独予以阐述。针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有明确约定
因逾期付款违约金属违约金的一种,,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逾期付款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也可以约定逾期付款时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但是,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时,,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以买卖合同为例,在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若逾期金额为100万元,逾期2个月,则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
1000000×4.35%×(1+40%)÷12×2=10150元【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审判实践中对于“30%-50%”的幅度区间,一般取中间值,即40%】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见下表:
项目 | 调整前央行基准利率 (2015年8月26日) | 调整后央行基准利率 (2015年10月24日执行) |
一、短期贷款 | ||
一年以内(含一年) | 4.6 | 4.35 |
二、中长期贷款 | ||
一年至五年(含五年) | 5 | 4.75 |
五年以上 | 5.15 | 4.9 |
【法条链接】《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二)违约金
与逾期付款违约金一样,违约金的计算同样分两种情况处理:
1、有明确约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后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此时,因违约产生的损失的证明责任在遭受损失的一方。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此时,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减少的举证责任在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为民间借贷合同中关于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以及除民间借贷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与此相关联的还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所有涉及金钱债务履行的,都有产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可能性。在涉及金钱债务履行的判决书中,我们都能看到有“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字样。
如何理解此处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式为: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是指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中确定的计算方法,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则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债务人因迟延履行,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向债权人履行金钱债务,。其计算公式为: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举例说明:(以天津远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淄博森然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277号】为例,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天津远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淄博森然经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签订编号为AC-2012-11-30《煤炭购销合同》及于2013年4月12日签订《补充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淄博森然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远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416878.6元,并以2416878.6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
……
【本金债务为2416878.6元】
生效判决确定一般债务利息=2416878.6元×4.75%÷365天×735天=231176元(以2416878.6元为基数,向远海公司支付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可以确定基数为2416878.6元,时间从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之后产生的逾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继续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416878.6元×0.0175%×迟延履行期间(迟延履行期间应当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二中院扣划、提取之日止)
附:淄博森然经贸有限公司、天津远海商贸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案号:(2016)津执复36号】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后,总结一下,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对利息进行约定时,从自身权利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并不是借贷利率约定越高越好,约定合法的借贷利率才能在发生纠纷时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最大保护;其他一般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亦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