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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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原住遵义市播州区。2011年,他在某银行申办了一张白金级信用卡,最大透支额度是50万元。据介绍,当年6月至2015年6月15日,张某通过取现、商场刷卡消费等,共消费49万余元,产生利息31120.57元,滞纳金3500元。
从2014年2月起,银行多次通过邮寄还款通知、拨打电话等方式,向张某催款。但是张某不仅未还款,还搬迁到遵义红花岗区居住,接着又到福建谋生,并更换联系电话,与银行失去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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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对张某上网追逃。2016年1月19日,张某被警方抓获,随后执行逮捕。
今年2月14日,警方通报,,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数额巨大。据此,,并处罚金2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转让。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来源: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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