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利息十三万,欠债还是信用卡诈骗?

2023-05-10 14:56:27

导读:额的神!做梦也没想到,资产雄厚的农行白金客户,透支17万居然催生了13万的透支利息,还清了本金还要重判?!难道银行就要有钱任性么?2010年,生意人潘一在农行河源分行多次上门游说后,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20万的白金贷记卡,期间透支17万本金。3年后,潘一被农行举报其恶意透支,虽然判决前还清本金,但因尚欠13万利息,,。上诉后,二审辩护人成功降低涉案数额,,减轻处罚,。

刑事案由:信用卡诈骗罪二审

判决结果:成功减刑,,罚金3

,罚金5万)

承办律师:盈科广州刑事部律师丁一元、刘小明

一、案情简介

潘一系生意人,资产雄厚。20108月,开办了透支额度为20万的农行白金贷记卡。开卡之后,潘一正常消费,用于取现、生意往来、日常开销等等。

一审认定,2011514日,该卡已经超过还款期限,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透支本金。截止2013217日,潘一共拖欠透支本金175438.02元。201475日,潘一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1013日,潘一家属还清本金175438.02元。

一审判决潘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潘一提出上诉,经同仓介绍,由其夫人慕名前来,委托丁一元律师进行二审辩护。


二、律师辩护

通过对案件的调查以及与潘一的沟通,辩护人了解到潘一当时并没有恶意占有目的,并且具有还款能力,其前后的还款金额远超消费金额,银行的现金流水存在多处可疑地方等。潘一的行为不应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辩护人在二审为其做无罪辩护。

根据刑法规定,本案涉案数额巨大,。二审期间,辩护律师提出了潘一具有还款能力、不具有恶意占有的目的,且量刑过重、涉案数额计算有误等意见。具体如下:

1、潘一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规定了可推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

一审判决是以“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的,无法归还的”这种情形来推断以主观占有为目的。但是当事人在工业园有几百万的板厂,有餐馆有房产,不可能没有还款能力。缺乏主观占有的目的,不符合构成信用卡诈骗的主观要件。

2、信用卡透资数额摆乌龙。按照一审出示的交易流水单证据,当事人在数额上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审检察官重新出具上海打印过来的交易流水单,其中有两笔数额是有问题的,重复计算了,对比第一张流水单少了22000元。辩方提出需要出示原始的交易凭证,不能打一张单出来银行盖个章说多少就多少,这样的话以后欠银行的钱,银行说欠多少就多少了,还有公信力可言?最近出现的几个客户在银行账户的钱不翼而飞的案例警示大家,银行也是会出错的。尤其刑事案件,银行作为报案人,属于利益相关人,不能一家说了算,否则是不公平的。

3、催告次数。一审判决说按法律规定催告两次以后超过3个月没有还钱是信用卡诈骗的一个行为要件,当时根据其催告记录在2011514日至2011730日之间,潘一这段时间在外地做生意,不在当地,根本就没有收到催告,银行的催收不具有效力。

三、控方意见

,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并认可辩护人关于量刑的意见,当庭提出一审五年的量刑略显偏重,建议减轻处罚。

四、律师结语

虽然二审改判难度大,但在辩护人不屈不挠的抗争下,检察官显然感受到案件存在问题,居然主动当庭提出减刑建议,既出于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

本案二审判决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观点,,说明律师的辩护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也算是一次成功和有效的辩护!

我们期待在中国的司改浪潮中乘风破浪,为真正无罪的人争取更多经得起时间和历史检验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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