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资中女子信用卡透支6万被判刑

2023-05-10 14:56:27

大至汽车,小至蔬菜,都可以刷信用卡消费。然而,看似潇洒的信用卡消费背后,或许,是一个“卡奴”的悲哀……


日前,资中籍妇女张某某因失信银行被纳入了“征信黑名单”,,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被判犯信用卡诈骗罪。


很多市民不止拥有一张信用卡

案例
妇女透支6万余元逃避催收


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仍恶意透支信用卡,消费之后便销声匿迹,致使银行催收无果。2015年11月,,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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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女,资中人,1965年出生。,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向某银行资中支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后使用该卡透支消费。从2014年7月19日起,张某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开始逾期,截至2014年12月13日,她在最后一次少量还款后,该信用卡已透支本金6.6万余元未还。


2014年12月21日后,发卡银行通过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多次催收未果,张某某于2015年1月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直到2015年8月18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缴其透支的本金。


判决
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判决其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说法
信用卡透支 “善恶”如何区分?


什么是信用卡“恶意透支”?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作了严格界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两高”司法解释中还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本金和利息的相加后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具体金额方面,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万敏告诉记者,透支金额在5000元以下,虽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依然要承担还清欠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存下不良信用记录。


该司法解释中还明确了逃避追款属“非法占有”,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情形,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其实,在“两高”关于恶意透支这一司法解释的整套标准体系里,行为人是可以通过自由选择来防范犯罪的。万敏提醒市民,如没有偿还能力,最好选择不办卡;办卡后若发现无偿还能力,可以选择不透支;透支了,则一定要在约定的数额和期限内及时足额偿还;未及时、足额偿还的,在银行催收之时且不要选择逃避。还款确有困难,应及时与银行沟通,说明理由和拿出还款计划。“如果这样还不还款,又已超过了3个月,并达到法定数额,且有主观占有故意,就要刑法‘侍候’了。”万敏告诫市民,善意用卡,不做“卡奴”,不被“卡伤”。


 

法条链接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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